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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质量问题严重的电风扇产品实施收回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18 生效日期: 2003-07-18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函[2003]580号
 
 
国质检监函[2003]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从生产源头严把产品质量关,防止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处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电风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中存在多项安全指标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电风扇产品实施收回(具体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立即将《质量技术监督收回通知》(见附件2)送达附件1中所列企业。并对企业同种规格型号的产品予以查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执法中严格查阅企业的生产、销售情况,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出厂的不合格产品,责令销售企业将不合格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对拒绝收回不合格产品或者拒绝将不合格产品撤下柜台的企业,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处理。 
  三、责令生产企业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对附件1中所列的同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包括库存和收回产品)予以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各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本次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生产的其他规格型号的电风扇产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对接受上海航波电器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慈溪市蓝波电器厂的电风扇重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立即依法予以查处,不合格产品一律不许出厂,严把产品质量关。 
  五、各有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督促此次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整改后应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六、各有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本着服务地方经济的原则,对本区域内电风扇产品组织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专项检查结果要统计上报(详见附件4)。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比较集中的地区,要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提高企业产品质量意识,督促企业向规范化发展,以提高本地区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 
  七、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附件1中所列规格型号的产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销售者提出退换,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提出退货。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此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的后处理工作,并请于8月20日前将处理情况的报告加盖省局公章后,报我局产品质量监督司。 
  附件: 
  1.电风扇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收回产品名单(附表略) 
  2.质量技术监督收回通知 
  3.省(市、区)电风扇产品收回情况统计表(附表略) 
  4.______省(市、区)电风扇产品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附表略)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2: 
 
质量技术监督收回通知 
 
 
( )质技监收通字[ ]第 号 
 
×××企业: 
  你(单位)生产的×××规格型号的×××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被判为不合格产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 四十九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 五十四 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 
  于_________日内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规格型号的×××产品。 
  特此通知。 
  被通知人:(签名)通知人员:(签名) 
  记录人员:(签名) 
  (被通知单位印章)(省局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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