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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3 生效日期: 2001-04-03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质技监局认发〔2001〕52号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认证机构、检验机构:为有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全面配合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使质量认证、认可和检验工作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的形势需要,确保我国质量认证、认可和检验工作健康、有序、有效的发展,充分发挥质量认证、认可和检验为企业、消费者、政府和市场服务的功能,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在2001年全面开展一次对认证、认可和检验机构及其人员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就有关清理整顿工作部署如下: 
  一、 清理整顿的目的 
  通过清理整顿,全面了解认证、认可与检验工作的现状,发现并找准问题,惩处违规违纪的机构和人员,并就进一步完善我国认证、认可与检验工作提出新的措施和工作建议,确保我国的认证、认可与检验工作在新的世纪,稳步健康地发展。 
  二、清理整顿的工作原则 此次清理整顿的工作要以“统一部署、分专项安排、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为工作原则,对我国的认证认可与检验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切实达到摸清底牌、找准问题、查处违规和改进工作的目的。“统一部署”,就是由国家局统一部署安排,并全权负责;“分专项安排”,就是按照认证、认可、认证咨询和检验等不同领域分别实施;“分级负责”,就是国家局和省级局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就是国家局、国家认可中心和各省级局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和高效地完成此次清理整顿工作。 
  三、清理整顿工作步骤和安排 
  此次清理整顿工作按三个阶段进行,即:清理调研阶段、检查整顿阶段和完善制度措施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1.清理调研阶段(4-7月) 
  (1)4月,由国家局和认可中心,针对清理整顿的对象,制定具体调研提纲、调查表格、机构自查要求等一系列工作表格、任务计划,下发省局和有关单位; 
  (2)5-7月,国家局认评司组织认可中心和省局在有关机构自查的基础上,采取重新登记、现场检查和企业调研等方式,进行清理,发现和找准问题,为进入第二阶段做准备。 
  2.检查整顿阶段(8-9月) 
  由国家局认评司组织认可中心和省局汇集并分析清理调研结果,对经查实确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对外公布;对清理调研中发现的带有共性和系统性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完善制度措施阶段(9-10月) 
  (1)针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带有共性和系统性的问题,以及依据国家对认证认可工作的最新要求,提出改进认证、认可与检验工作的意见,并就认证、认可工作的改革提出建议; 
  (2)出台一系列规范认证认可和检验工作,规范各有关机构和人员市场行为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如:《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GB”标志管理办法》、《产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 
  (3)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总结,并拟定清理整顿工作的报告,召开清理整顿工作总结会议,通报并巩固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成果。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和分工 
  1.国家局成立由主管局领导挂帅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在认评司设立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具体指导认可中心和各省级局的清理整顿工作; 
  2.分专项分工负责认可机构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国家局负责;认证机构由国家局和认可中心负责;认证机构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由所在地的省局负责;国家注册的认证人员由认可中心负责;咨询机构由所在地的省局负责;国家级检验中心由国家局负责;省市质检所由所在地的省局负责。此次在认证、认可与检验领域进行清理整顿工作,既是国家加强对认证与检验市场监管的需要,也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形势的需要,国家局领导十分重视,并已将该工作列入了2001年国家局的六件大事之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按上述时间安排抓紧实施。 
  国家认可中心、各认证机构、咨询机构、检验机构及其他有关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次清理整顿的有关精神,严格自查,积极配合国家局的检查。各省局要按照国家局的统一部署,制定本省清理整顿的实施方案,报国家局备案,并予以落实。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认评司联系。联系人:李文龙 陈 悦电话/传真:010-62046174电子信箱:rpszhc@cqi.gov.cn 
 
 
二○○一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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