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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户外运动竞赛活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19 生效日期: 2004-10-19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体登字〔2004〕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竞体司、群体司、社体中心: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们健身意识的增强,我国户外运动发展很快,户外运动竞赛活动也较为活跃,为推动户外运动的发展发挥了作用。户外运动主要包括山地运动、峡谷运动、野外露营、沙漠运动等,目前由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具体归口管理。由于户外运动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管理还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利益驱动,违反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竞赛管理的规定,在缺乏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的情况下,违规办赛,发生了一些伤亡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最近在国庆节长假期间,由户外天堂(北京)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组织的“2004中国陵川户外运动邀请赛”的比赛中发生了参赛队员两死五伤的严重事故,给运动员本人及家庭带来了严重伤害。由此引发的教训是十分深刻的,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户外运动竞赛的管理,规范户外运动赛事,实行文明办赛、安全办赛,现做如下通知: 
  一、一定要严格贯彻执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作为管理全国各类体育竞赛的规章,各地要严格遵守。按照分级比赛、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凡是全国性和国际性户外运动赛事,必须由国家体育总局审批。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精神,各地体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本地区举办的地方性户外运动比赛和活动,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二、户外运动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运动项目,户外运动赛事一定要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设定、技术指导和安全保护,要使用户外运动专用设备,达不到办赛标准的比赛申请一律不予批准。 
  三、各类户外运动赛事一定要精心组织、稳妥实施、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比赛要有救护和安全措施预案,确保赛事安全。 
  户外运动对于增进国民身体素质,提高生活质量,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指定专门单位管理、专人负责,如发现违规举办户外运动竞赛的问题,应尽快向国家体育总局通报并协助相关部门予以制止。同时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办赛方针,认真做好赛事的管理和组织工作,推动户外运动的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体育总局户外运动管理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体育馆路9号 
  联系人:李舒平、邢立明 
  电 话:010-67144852、67103237、67140161 
  传 真:010-67116120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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