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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公安局、工商局、供销社《关于加强烟花鞭炮管理的请示》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2-09-13 生效日期: 1982-09-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工商局、供销社《关于加强烟花鞭炮管理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烟花鞭炮管理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经委《印发〈关于重申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确保一九八二年春节运输安全会议纪要〉的通知》的精神,我们对本市烟花、鞭炮的生产、经营、销售等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加强管理的意见报告如下: 
  本市现有制做烟花、鞭炮的生产厂、点六处,产品主要由外贸部门组织外销。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本市烟花、鞭炮的销售量日益增加,仅一九八二年春节前后,全市销售的烟花、鞭炮就有九十余种,六亿多个,绝大部分靠从外省、市进货供应。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管理,存在不安全的问题很多,主要是: 
  一、进货渠道多,质量安全无保证。由于本市烟花、鞭炮供不应求,日用杂品公司、百货、副食、各区、县劳动服务公司及街道联社等,都各自到河北天津山东湖南等十多个省、市采购或为其代销。因货源渠道多、品种杂乱,质量安全毫无保证。如有的单位从河北雄县昝岗公社东河岗大队综合厂购进“双响”、“小鞭”六万多个,价值二千多元。因该厂使用国家禁用的氯酸钾配制的火药,制成的烟花很不安全,按规定不能出售,只得封存退货,造成经济损失。河北束鹿县王口公社王口大队制造的一种手持燃放的“黄莺”烟花,药捻短、燃速快、易伤人,不符合安全要求。有的升空类烟花、鞭炮,质量差,经常出现低空炸和落地炸而伤人。今年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四的五天中,有二百四十五人被烟花、鞭炮炸伤眼睛,到同仁医院就诊,其中有三人做了眼球摘除手术,造成终身残疾。 
  二、未经批准,随意设零售经销点,经营混乱,存在大量不安全隐患。今年春节期间,全市烟花、鞭炮的零售点(包括农村社队的代销点)有三千多个,其中设在城近郊区繁华街道的四百多个。销售单位不仅有日用杂品商店、供销社、百货、副食商店,还有粮油、饭馆、理发馆、甚至房管、体委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中.多数单位既不按有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又没有专库储存,有的同一些易燃物品混存在一个库内,也没有防火设备,不安全隐患十分严重。如宣武区一个日杂商店,将一百多万个烟花、鞭炮同绳麻、炊具等易燃物品混存在一个库内,库外通道宽不足一米,一旦发生问题,很难扑救。 
  三、少数农村社队和个人,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违章私造烟花、鞭炮。今年元旦、春节前后,全市发现私造烟花、鞭炮的有十五处,公安部门没收和处理各种烟花、鞭炮和半成品一百多万个。昌平县有六个公社八个大队和生产队筹办制造烟花、鞭炮,除一个社队经营的办了审批手续外,其余七处均未办审批手续。平谷县一个大队从外地私购黑色火药四百多公斤,制造鞭炮三十万个,公安机关发现后,已责令停产,实物没收。 
  四、违章携带、贩运烟花、鞭炮的情况十分严重。据北京铁路公安分处今年一月份的统计,仅在北京地区的车站、列车上,就发现违章携带烟花、鞭炮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的一千五百八十六起,查获各种烟花、鞭炮六十多万个。去年十二月,河北定县城关公社社员张杰私自贩运十六万个“双响”(装载八十二麻袋),寄存在西城区察院胡同市房修三公司电工方黎家中,准备在本市倒卖,被西城公安分局发现没收。 
 
  五、燃放烟花、鞭炮不注意安全,特别是少数行为不轨的青少年,利用烟花、鞭炮故意滋事,扰乱社会治安。据公安消防部门统计,八一年和八二年春节期间,因燃放烟花、鞭炮引起的火灾,每年都有十余起,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二万三千多元。有的在繁华地区横放鞭炮打炮仗。八二年春节前后,因燃放烟花、鞭炮滋扰闹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的达五百多人。 
  为了维护首都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正常需要,根据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国家经委、公安部等九单位《关于严格控制生产出售和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的紧急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加强本市烟花、鞭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今后除出口的烟花、鞭炮继续由外贸部门经营外,本市内销的以及出口转内销的统一由市供销合作社所属日用杂品公司经营。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从生产单位采购进货或为外省、市代销。 
  日用杂品公司采购的烟花、鞭炮,要设专库储存,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批发,存放烟花、鞭炮的库房,要选择适当地点,保证安全,并需向当地公安分、县局申请,经核准后发给许可证明。原已设立而没有办理申请许可手续的应补办手续。 
  二、销售烟花、鞭炮的营业点(包括日用杂品公司及其门市部)要经当地公安分、县局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应设立专柜,指定专人负责经销。营业点必须远离火源、高压线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并应配有消防设施。 
  烟花、鞭炮不准个体户经营,不准在农贸市场销售,也不准设流动摊、车走街串巷销售。禁止外省、市的单位和个人来京销售烟花、鞭炮。 
  三、本市制造、加工烟花、鞭炮的生产厂、点,原则上不再发展。如确实需要而又有条件新建生产厂、点时,需经市公安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批准,分别发给《制造储存爆炸物品登记证》和《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生产的品种、药物配方、技术指标,要报公安机关备案。严禁使用氯酸盐类炸药制造烟花、鞭炮;严禁制造、销售摔、拉、砸炮。 
  本市制造、加工的烟花、鞭炮,内销部分按合同计划由市日用杂品公司统一经销,外销的由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统一经营。产销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和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四、严禁携带烟花、鞭炮乘坐车船飞机和进入公共场所。 
  五、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矿、企事业单位和街道、农村社队,都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地区的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宣传教育,要求他们认真自觉地遵守有关的安全规定。燃放烟花、鞭炮必须注意安全。 
  禁止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机场、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油库、炸药库、木料堆、柴垛等附近燃放烟花、鞭炮;不准利用烟花、鞭炮滋扰闹事,伤害、威吓他人,毁坏公私财物和公共设施、升空类烟花、鞭炮不准横放。 
  六、违反上述规定的,群众有权劝阻和制止。劝阻制止不听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严肃处理;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区、县、局及其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供销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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