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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24 生效日期: 2005-01-24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5]11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5年1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l‰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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