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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出售、燃放烟花的布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10-25 生效日期: 1987-01-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布告如下: 
  一、市属各区、县一律禁止出售各种类型的烟花。 
  二、不准自行制造、仿造或从外地私自运输、携带烟花进入广州市辖区。 
  三、重大节日需要燃放烟花庆贺的,应由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并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向公安机关办理购买、运输的证明,确定燃放地点、时间。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否节日,均不准燃放烟花。 
  四、途经广州运往外地的烟花,必须持有收货单位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运输证明,方可放行。 
  五、违反本布告规定者,除没收其物品外,并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行为人警告、拘留或罚款;对引起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物毁损的,应赔偿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布告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七、本布告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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