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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对烟草行业标准《卷烟产品名称编制规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21 生效日期: 2005-03-21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鉴于国家局对卷烟牌号整合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以及为推进数字烟草信息平台的建设,解决目前行业不同业务部门、不同报表对卷烟产品名称称谓的混乱现象,根据国家局多个部门以及行业部分企业要求统一卷烟产品命名规则的建议,结合国家局在卷烟代码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在部分卷烟生产企业调研的情况,国家局科教司草拟了行业标准《卷烟产品名称编制规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请你们结合本单位业务和所属卷烟生产企业实际,组织讨论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和要求,并于3月30日前书面报国家局科教司(联系人:辜菊水;联系电话:010-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电子邮件地址:gujs@tobacco.gov.cn)。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卷烟产品名称编制规则(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144)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XXXXX、XXXX。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 
  卷烟产品名称编制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卷烟产品名称的编制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的卷烟,也适用于出口、来牌加工卷烟产品;本规则不适用于规范卷烟产品的包装装潢。 
  2 卷烟产品名称 
  卷烟产品名称应是卷烟牌号名称和特性的组合,即卷烟产品名称=卷烟牌号名称(特性)。 
  2.1卷烟牌号名称 
  卷烟牌号名称应是注册商标,商标名称同时注册中文、英文和拼音的,以中文名称命名。 
  2.2特性 
  特性应是使该产品明显区别于同牌号其它产品的文字表述。特性括号以英文半角输入,应使用最少的字数表述,括号内的文字长度不应超过12个半角(或6个全角)字符。特性由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依次组合而成:包装颜色、包装形式、盒标焦油量、卷烟类型、盒装支数、烟支总长、其他。特性表述中不应含'.'、'-'、'''等字符,如需英文字母应用小写英文字母表述。'特性'一般为可选项,但同一卷烟牌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产品时,'特性'为必选项。 
  2.2.1包装颜色 
  应选用盒(条)大面积的装潢底色。 
  2.2.2包装形式 
  应使用'软'、'硬'、'听'等;不应使用盖、翻盖、硬翻、全、全包、卡等用语。 
  2.2.3盒标焦油量 
  应使用'xmg';不应使用'中低焦油'、'低焦油'等用语。 
  2.2.4卷烟类型 
  应使用'烤'、'混'等。 
  2.2.5盒装支数 
  应使用'x支装'。 
  2.2.6烟支总长 
  应使用'xmm'。 
  2.2.7其他 
  应能够反映该产品风格。不得使用'保健'、'疗效'、'安全'、'环保'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不得使用'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不得使用'极品'等极端用语以及'金牌'、'国优'等质量等级、获奖奖项和需要认证或评选的内容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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