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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4 生效日期: 2005-10-14
发布部门: 国家海事局
发布文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 
近期以来,部分海事管理机构出现了弱化事故调查处理的倾向,有的海事管理机构甚至放弃事故调查处理职能。一些事故不能得到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不仅不能“查明原因,判明责任”,也导致各种管理关系的混乱,甚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交海发[2004]133号)的要求,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水上交通事故包括船舶在航行、停泊和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各海事管理机构不能断定是否是水上交通事故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船舶在厂修、建造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虽然不属于水上交通事故,如果地方政府要求海事部门进行调查,海事部门要积极参加和配合。 
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擅自放弃事故调查职能,否则将严肃追究有关管理机关的责任。 
二、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事故、险情的报告 
各海事局应及时将本辖区发生的一般等级及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和涉及30人以上遇险的重大险情,不论是否涉及搜救,都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按附表的格式要求书面传真(“五一”、“十一”和春节黄金周期间,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至部海事局安全处。暂时不能确定事故等级的,按照一般等级以上事故对待。 
人员伤亡数量或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续报。 
三、扩展事故调查范围,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各海事局在调查水上交通事故时,如果对船员的资质发生怀疑,要全面调查当事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以及船员的资历情况;如果对船舶涉及建造、检验的技术状况发生怀疑,要全面调查船舶的建造、检验情况;如果事故的发生与通航环境相关联,或同一航段多次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等事故,要对航标的设置及航道的管理情况等进行调查。 
要通过事故调查,不仅查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要查找管理中的因素,以不断改进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肇事逃逸船舶 
在判明事故责任时,如果认定当事一方发生事故后逃逸,则逃逸船舶至少负对等责任或主要责任,直至全部责任。 
各海事局要充分认识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事故调查发现管理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加以改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传真:010-65292882,电子信箱:huxichen@msa.gov.cn 。  
附件:水上交通事故快报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水 上 交 通 事 故 快 报 
海事局 200 年 号 
船名 A.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A. 
B. B. 
国籍 / 船籍港 A. / 出发港 A. 目的港 A. 
B. / B. B. 
事故时间 事故地点  
总吨 A. 载货(客)吨(人) A. 船员人数 A. 事故种类  
B. B. B.  
船舶损失情况 A. 死亡 A. 失踪 A. 受伤 A. 船舶种类 A. 
B. B. B. B. B. 
事 故 详 细 情 况 事故概况  
特殊情况描述  
注:1.各局应尽量详细填报有关数据,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齐有关数据,应当补报,补报时应注明“补报”。 
2.表中的A、B代表不同船舶,如果事故涉及两艘以上船舶,另行说明。 
 
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上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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