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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30 生效日期: 1999-06-30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1999]8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确保自治区出疆农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出疆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声誉与竞争力,加速我区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是促进自治区农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农业优势资源,哈密瓜、库尔勒香梨等农产品在国内外均有一定的知名度。近年来,由于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质量意识、品牌意识淡薄,出疆农产品质量下滑,市场占有率下降,对自治区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影响。为扭转我区名优特农产品总体质量下滑趋势,保证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实施,按照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自治区决定制定《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努力,认真贯彻执行。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以便修改完善。 
 
 
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确保出疆农产品质量,维护和提高出疆农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声誉与竞争力,加速我区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按照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质量振兴纲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自治区境内从事出疆农产品生产、销售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出疆农产品,是指新疆具有产业优势,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向区外销售的农产品及其种子、苗木、加工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自治区出疆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目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执行,首批列入目录的产品有:甜瓜、香梨、啤酒花。 
  四、凡列入目录的农产品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实物质量和明示等级不符的不得出疆。自治区农产品地方标准由自治区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监督执行。 
  五、出疆农产品的生产者要按照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不得为追求产量而滥施氮素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素,不得在收获季节过量浇水而影响农产品的质量。 
  六、出疆农产品经销者要严把进货质量关,并承担质量先行负责的责任,不得将未到采摘期的农产品抢先上市进行恶性竞争,人为造成农产品质量下降。 
  七、自治区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疆农产品生产的宏观调控和指导,从良种选育、栽培技术、产品采收及生产标准的制定、技术推广等各环节组织和指导出疆农产品的生产、质检和销售,并对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八、对出疆农产品实行优等级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和质量认证管理。鼓励农产品生产者及加工者采用先进的质量标准,积极申请“优等级农产品”质量标志和质量认证。具体申请及考核办法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九、对列入目录的出疆农产品实行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凡出疆农产品,凭质量检验合格证调运出疆。获农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或“优等级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免于检验,直接核发质量合格证。 
  十、出疆农产品质量检验和发证工作由依法设置的各级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统筹规划,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部门、各行业检测力量,对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的法定质检机构统一安排质量检验工作。 
  十一、出疆农产品的质量检验工作要本着高效、简便的原则在主要生产基地进行运销前产地检验,或在外运出疆场所进行检验。对于主要的生产基地和主要外调场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检验站,负责出疆农产品的检验发证工作。 
  十二、出疆农产品质量检验由生产者或经销者向质量检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具体申请和检验程序,按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十三、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人参加自治区联合检查站工作,对出疆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进行查验,铁路、公路和航空运输部门凭出疆农产品检验合格证办理承运,凡未获取出疆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一律不准出疆。 
  十四、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出疆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出疆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印制、发放工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配合。县乡一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出疆农产品的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对生产者、经销者的宣传教育,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不合格农产品出疆。 
  十五、出疆农产品质量检验和检查人员须做到公正、廉洁、高效,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一经发现,吊销有关人员的执法检验资格并严肃处理。 
  十六、出疆农产品质量检验发证工作,应在受理申请后1一3个工作日内完成,因人为延误造成对方损失的由延误方予以赔偿。 
  十七、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而擅自将列入出疆农产品监督管理目录的产品运送出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十八、伪造、冒用出疆农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优等级农产品”质量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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