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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预防犯罪器材的生产、销售和管理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11 生效日期: 1988-08-1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预防犯罪器材的生产、销售和管理的请示》,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预防犯罪器材的生产、销售和管理的请示 
 
省人民政府: 
  运用科学技术器材预防犯罪,是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刑事案件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我省各地采用这一措施,在揭露、制止、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技术预防犯罪器材(以下简称预防器材)的研制、生产、销售比较混乱。一是一些厂家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未经公安机关的技术部门鉴定,盲目生产预防器材,产品质量低劣,起不到防范作用。二是销售市场混乱。省内、省外的一些厂家把未经公安技术部门鉴定的预防器材当成普通民用商品推销。现在我省销售的厂商有20多家,产品多达30余种。一些单位购买后,发现性能不符合标准,质量差,无法更换。三是没有专门的安装维修人员。多数单位的报警装置安装不符合要求,安装后得不到维修保养,时间稍长,报警失灵,起不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发挥预防器材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根据公安部《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警械警用报警器》的规定,必须严格我省预防器材的研制、生产、销售和管理。 
  一、预防器材(包括报警器材、防盗设备、系统防范设施等)的研制、生产、销售由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统一管理。凡生产预防器材的厂家,必须向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申报,经审核鉴定合格、发给许可证后,方可生产;否则,不得生产。凡经鉴定的产品一律印上“湖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监制”的标牌,保障生产厂家的合法权益。 
  二、预防器材的销售,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统一管理。外省、市来湘推销预防器材,必须到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办理准销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销售。省内有关单位经销预防器材,须经省公安厅技防办公室审核批准。 
  三、各生产厂家应实行产品质量“三包”,确保器材安全、可靠、有效。 
  四、安装预防器材设备的有关单位,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以便统一管理,逐步实现人防、技防、报警系统化和防范网络化,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犯罪。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湖南省公安厅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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