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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部分退休老工人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19 生效日期: 1988-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京人工[1988]84号
各区、县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参照市老干部局京老干字〔1987〕第14号。市财政局(87)财行字第332号《关于给予部分离休干部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精神,决定对按照劳人险〔1983〕3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及其有关补充规定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部分工资偏低、生活困难的老工人,给予定期补助。现将具体补助办法通知如下: 
  一、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现月标准工资额在78元以下,生活困难的,一般可以补助到78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现月标准工资在62元以下,生活困难的,一般可补助到62元。 
  二、补助方法:参照年差额计算,于每年春节前一次发给。补助金额不计入标准工资。 
  三、上述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发放退休金的单位予以补助,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内列支。 
  四、本通知自1988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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