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保险统计自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20 生效日期: 2006-03-20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保险统计工作,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服务,我会决定开展统计现场检查工作。本次检查分为公司自查和现场检查两个阶段,现就公司自查阶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中支以上(含中支)分支机构。 
  二、自查内容 
  (一)统计内控制度情况。主要自查本公司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统计账证健全情况;本公司统计部门、统计责任人、统计联系人和统计人员设置情况;本公司组织统计培训情况等。 
  (二)统计信息质量。主要自查本公司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况。法人机构主要自查总、分公司报送保监会的数据是否有遗漏,总、分公司汇总数据是否相符;分支机构主要自查账表是否相符;原始凭证、台账和有关报表是否一致。 
  重点自查以下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产险公司:机构数、人员数、保险金额、签单保费及分险种签单保费、保费收入及分险种保费收入、批单保费、赔款支出及分险种赔款支出、应收保费及分险种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手续费支出、准备金等; 
  2.寿险公司:机构数、人员数、营销员数、保费收入及分渠道保费收入、趸交和期交保费收入、其他应收款、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退保金、佣金支出、准备金等。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金运用成本及产品分布、各品种跌价和减值准备、各品种投资收益、资产管理费收入、营业费用等。 
  (三)统计管理方面。主要自查本公司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本公司统计检查开展情况;本公司统计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和安全性情况,与保监会统计数据库的配套情况等。 
  三、自查指标统计区间 
  在2005年全年、2006年1季度统计区间内,各公司自查统计信息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2006年4月1日起,组织开展统计自查工作。在自查结束后,应对自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写出自查报告,于2006年5月12日前报我会。 
  (二)各保险公司在组织好总公司自查工作的同时,还应组织好系统内各分支机构的自查工作。分支机构的自查工作按各保监局的自查要求进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