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1 生效日期: 2003-06-11
发布部门: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财综[2003]3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省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 
 
 
财综[2003]25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函》(残联函[2003]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残疾人证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直接与印刷厂结算,你会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收取残疾人证工作费,地方各级残联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也不收费,因此,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693]号)同时废止。 
  此复。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