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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重印书零售价格核定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3 生效日期: 2003-04-03
发布部门: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3]150号
各有关出版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精神,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更好地为教材出版单位服务,现就有关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重印书零售价格核定办法通知如下: 
  一、我市中小学教材正文印张单价、封面、插页价格在执行《关于中小学教材价格的通知》(京价(收)字[2001]417号)规定的前提下,对2002年秋季后中小学教材重印书不再重新审核零售价格,实行送样书同时报送《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重印书价格表》的管理办法。 
  重印书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纳入当年教育部和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2、重印书零售价格已经市物价局、市新闻出版局核定并加注审批文号; 
  3、正文、插页、封面的印张、用纸规格、材料、印刷色数及零售价格不变。 
  二、重印教材的审批号继续执行原教材的审批号。具体办法仍按《关于转发<在中小学教材封底标示全年零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新出联[2002]194号)规定执行。 
  三、出版单位应于重印书出版后十日内将样书和《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重印书价格表》(见附件)报送至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四、各中小学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各级价格、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材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 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北京市中小学教材重印价格表(略) 
 
 
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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