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3]78号
北京市环保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核定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费收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适用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的机动车按以下标准收费,轻型车(总质量3.5吨以下)每次75元,中型车(总质量3.5吨至10吨)每次80元,重型车(总质量10吨以上)每次115元。
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不再进行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
二、无法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排放的车辆仍执行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执行原收费标准,即:双怠速法每辆次20元、自由加速法每辆次5元。
三、任何单位对进行检测的车辆不得强制划片、指定检测站,车主可在经允许从事简易工况法检测的检测站范围内自主选择检测地点。
四、各检测站应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在检测站收费处明显位置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区县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收费规定的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到2004年2月底。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