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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8 生效日期: 2002-05-28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1]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2年5月28日 
 
 
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确保全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2000]743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通知》(陕发[2001]4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31号)精神,现就全省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 
  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事关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全面落实,是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价格、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把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当前,要立即组织力量在全省范围内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其重点是:清理整顿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水资、电费及邮电资费等商品服务价格;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咨询、排涝、牲畜防疫等服务收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婚育登记收费等的搭车、捆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 
  清理整顿的步骤是:第一步,调查摸底。县一级要在5月底前将当地所有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归类造册,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等意见上报设区市,各设区市要在6月15日前将本地情况及整顿意见报省物价局。第二步,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取消一切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各部门自行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无条件停止执行。凡不符合中、省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强制向农民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在清理中要及时公布取消,收费标准过高的,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予以降低。第三步,整章建制,规范管理。省物价局将出台《陕西省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建立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市、县、区要结合本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四步,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市、县、区要加强对农村经营性服务收费的专项检查,以巩固整顿成果,并于8月底前将清理整顿的全面情况报省物价局。省上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力量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清理整顿结束后,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政策。 
  二、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农村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农民自愿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严禁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在农民办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住房建设、外出务工、子女入学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费,搭售或指定推销商品和服务;严禁在农民用水、用电、农机作业、维修、农业科技推广咨询、排涝、牲畜防疫和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建设及收视维护等环节乱加价、乱收费;严禁强制向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征订报刊、推销保险等行为;严禁借税费改革之机,将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确定计税价值方案时,要张榜公布,征求农民意见,取得农民认可。不得在改革前突击收费和集中清欠,不得人为提高收费基数,加重农民负担,确保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比改革前有所减轻。 
  三、建立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目录管理制度。本着强化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各地都要制定地方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将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建立成本管理制度。价格部门要强化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成本的有效监管,认真实施经营成本定期报送制度,准确测定社会平均成本,为合理制定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健全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对经政府和价格部门依法审批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价格部门申领《陕西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立收费政策公示制度。对经政府和价格部门依法审批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采用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墙报等形式,向经营者和广大农民及时公开文件依据、项目名称、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举报电话等内容。凡没有按规定公示的收费,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五)建立价格和收费举报制度。各地要设立价格举报信箱,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组织力量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违法收费行为。 
  (六)建立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间接管理制度。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市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测,也可试行重要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监督制度。必要时可通过发布参考价来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四、全面加强农村价格管理,维护农村正常的价格秩序 
  各地要在加强和完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同时,结合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建立健全“三公开”(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电量)、“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抄表、统一发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等农电管理制度,规范电费收取办法。农网改造已完成的地方要实行城乡用电同网同价。要加强对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农机配件、种籽、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用汽油、柴油等生产资料价格,农业科学技术推广、植物保护、兽医诊疗等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农机具租赁、维修市场的收费秩序。做好跨地区农机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协调工作。认真执行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等各项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从今年秋季开学起,国家重点扶贫县都要实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民办理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指标手续,只允许收取结婚证工本费和计划生育证工本费,除此之外的任何收费均属违法收费。农民安装电话,电信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电杆费、界外电路建设费等费用,不得利用安装电话之机对用户搭售电话机或要求用户购买指定的电话机。加强农村灌溉用水价格管理,从严核定到农户的最终水价,坚持计量收费,实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提高水费收取的透明度。现行明确规定面向农民建房的收费项目只有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除此之外的涉及农民建房的收费均属乱收费。禁止借农民办理建房手续之机代办建房审批手续、房屋设计、搭售物品等违规行为。农民办理贷款时,除国家规定的为保证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法定登记的收费外,一律不得加收其他费用,鼓励农民利用贷款增加收入,扩大再生产。 
  要加强农村价格与收费的执法监督检查,加大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各种乱涨价、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违法行为,切实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在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过程中,各地要注意保持价格机构的稳定性和工作的连续性,特别要注意稳定涉农价格的工作骨干,以发挥其在整顿农村价费和规范农村价格秩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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