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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南岸区宏声大厦、宏声公寓、宏声商业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4 生效日期: 2001-05-24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366号
 
重庆宏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司申报的环境、设施条件及提供的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你司宏声大厦商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二级标准,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宏声商业城地下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接近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三级标准;宏声公寓商住混合楼商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商场物业管理服务二级标准,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写字楼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基本符合普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共服务费:宏声商业城地下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根据你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有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宏声大厦、宏声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根据你司与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有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住宅改变功能用作经营用房和办公用房的物管服务收费分别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300%和200%收取。 
  三、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四、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五、物管公司收到文件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六、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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