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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广播电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4 生效日期: 2001-05-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338号
重庆市广播电视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71次常务会决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公布了我市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就重庆市广播电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摄像、音像制品经销、放映许可证工本费 
  (一)音像制品经销(放映),每证收费10元; 
  (二)摄像服务许可证,每证收费10元。 
  二、有线电视收视管理费 
  广播电视部门向其直属的有线电视台(站)收取有线电视收视管理费(包括中央电视台加密电视节目管理费),收费标准按有线电视用户每月0.20元计算,其中50%为中央电视台加密电视节目管理费。该项收费由有线电视台(站)在收取的收视维护费中开支。 
  三、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费 
  用户终端数在200户以下的收费400元;用户终端数超过200户至2000户的部分,每个用户终端按1.80元计费;用户终端数超过2000户以上的部分,每个用户终端按1.50元计费。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审查、检验费 
  (一)收费范围和标准 
  1、凡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每站一次收取审查检验费1000元。 
  2、凡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每站一次收取审查检验费200元。 
  3、同一个接收站既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由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按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标准收费。 
  4、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单位,在申请办理《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技术安全合格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治安管理许可证》时,每证交纳证照工本费10元。 
  5、承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工程安装单位,向广播电视部门申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每证交纳证照工本费10元。 
  (二)收费分成办法 
  向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单位收取的审查检验费,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广播电视部门收取。所收审查检验费的50%分别拨给公安、国安部门(公安25%、国安25%),用于选址、安全检查、治安管理等。 
  五、我市各级广播电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0年6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广播电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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