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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无底卡制作居民身份证摄像扫描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9 生效日期: 2001-04-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2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收取无底卡制作居民身份证摄像扫描费的函》渝公装财(2001)6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无底卡制作中收取居民身份证摄像扫描费。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居民身份证的质量,群众办证更加简便快捷,减轻基层派出所和群众负担。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公安局户政处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设计开发了居民身份证无底卡制发管理网络系统,并在部分区县派出所试运行,效果较好,深受群众称赞。该系统由户政处与各区县(自治县、市)派出所联网、群众只需到当地派出所使用数码相机摄像(或扫描)采集照片,通过系统网络将制证信息传输到制作中心扩印制证。无底卡制作居民身份证摄像扫描收费本着自愿原则。凡需新办或补办身份证的群众可以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摄像扫描办理证件;也可以到相馆照取符合要求的照片,按原方式办理证件。 
  二、无底卡制作居民身份证摄像扫描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并使用当地税务部门制定的票据。 
  三、无底卡制作居民身份证摄像扫描收费标准城市人口每证5元,农村人口每证4元。 
  四、各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本通知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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