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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30 生效日期: 2006-06-30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厅发[200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土地规划工作涵盖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的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内容,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涉及范围广、技术含量高等特点。为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中明确提出'要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做好规划编制机构资质认证工作,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规划管理干部和专业人员素质。'的要求。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要求,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土地规划队伍建设和机构管理,为全社会提供土地规划机构选择服务,中国土地学会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土地学法规字〔2006〕27号),针对当前土地规划机构管理缺位的现状,提出了编制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面向全社会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这是深化土地规划编制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一项有效措施,也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应给予大力支持。
  部各司局、事业单位要为做好此项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各省 (区、市)国土资源厅(局)要积极支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在开展各级土地规划编制、设计、咨询等工作中优先考虑中国土地学会、各省级土地学会及其他社团组织评选推荐出来的土地规划机构。并以此为契机,切实做好土地规划机构管理,将土地规 划机构的选择和当前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提高反腐倡廉水平,不断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当前规划修编各项工作。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土地学法规字〔2006〕27号)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组织开展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土地学发规字[2006]27号

各省、市、自治区土地学会,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学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学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关于'加强规划队伍建设,做好规划编制机构资质认证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国土地学会制定的《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见附件1),开展全国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推荐工作组织
  中国土地学会将成立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推荐工作办公室),按照《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具体负责评选和推选组织事宜。
  各省(区、市)土地学会可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参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本省(区、市)内的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
  二、申报范围
  凡从事土地相关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的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活动。根据《管理办法》,土地规划机构经评选后按申报机构条件分别建立《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和《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申报机构可按照申报条件选择参加甲级或乙级评选推荐活动。
  三、申报条件
  具体申报评选推荐条件参见《管理办法》。
  四、申报推荐程序
  (一)申报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附件4)。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均提交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申请表电子版本,发至电子信箱tdghjg@vip.sina.com。推荐工作办公室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不符合要求的,在收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机构补报材料。
  (二)受理对申请列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机构的评选和推荐,由中国土地学会推荐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对申请列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机构的评选和推荐,可由申报机构所在省(区、市)的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组织单位具体承办。
  (三)审核推荐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向中国土地学会申请推荐的机构,中国土地学会将根据情况征求该机构所在省(区、市)的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组织单位的意见。
  (四)评选推荐中国土地学会成立评选推荐工作专家组,对申报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初选名录,采用多种形式充分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确定《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各省(市、区)的土地规划评选推荐组织单位参照中国土地学会的办法,形成、确定《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
  (五)公布评选结果和推荐名录将在相关报刊和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逐步建立土地规划机构公示制度,向需要土地规划编制和咨询的用户提供查询服务。
  五、申报时间和有关费用
  中国土地学会自2006年7月10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工作,第一批申报截止到2006年9月10日。各省(区、市)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受理时间。
  2006年评选推荐活动不对申报机构收取任何费用。《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确定后,被推荐机构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参加中国土地学会统一的公告和推介活动,并缴纳相关费用。
  六、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使用
  为提高当前规划修编工作技术水平,保证规划修编成果质量,各地在开展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时,如需聘请土地规划机构参与,建议在《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并鼓励被推荐的甲级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各地在开展除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外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时,建议在本省(区、市)公布的《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并鼓励被推荐的乙级机构承担本地区的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设计、咨询等业务。
  联系办法
  联系人:贾中骥、张青
  联系电话:010-66560824、66562830
  电子信箱:tdghjg@vip.sina.com
  网址:www.zgtdxh.org.cn
  通讯地址:100035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37号202房间
  附件:
  1.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2.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略)
  3.申请评选推荐土地规划机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基本要求
  4.证明材料清单(略)


中国土地学会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规划机构管理,规范土地规划编制、咨询等行为,提高土地规划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从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生态建设规划、土地整治工程规划以及其他土地专项规划编制、设计、论证、咨询等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土地规划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进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需要编制土地规划或咨询相关业务的单位可优先从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

    第三条   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以下简称推荐名录)分为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和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中国土地学会根据土地规划机构申报情况和以往工作业绩,通过专家评选推荐,形成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省级土地学会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工作。

    第四条   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8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管理、城市与区域规划、地理,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包括农学、工程、环境、生态、法律经济、管理、信息等,下同),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五条   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土地利用规划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土地利用规划相关专业背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达到本规定要求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六条   申请参加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的机构,应填写《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申请表》。

    第七条   评选推荐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30个工作日内不能决定的,经评选推荐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机构。

    第八条   列入土地规划乙级机构推荐名录的机构满3年,并符合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评选推荐标准及有关规定时,可申请加入土地规划甲级机构推荐名录。

    第九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撤销或者更名,应当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原评选推荐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重新申请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住所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需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原评选推荐单位办理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推荐名录有效期为1年,期满1个月前,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应当向原评选推荐单位提出申请,重新认定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

    第十二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中,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如从事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单独申请加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非独立法人的机构,不得以已列入推荐名录机构的名义承揽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

    第十三条   已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禁止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任务。

    第十四条   列入推荐名录的机构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以及所提交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符合与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有关的标准、规范。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评选推荐;已列入推荐名录的予以除名并公布:
  (一)在申请评选推荐中弄虚作假的;
  (二)转包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咨询等业务的;
  (三)完成的业务成果质量低劣,被投诉并经证实的。

    第十六条   评选推荐单位工作人员在土地规划机构评选推荐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3


申请评选推荐土地规划机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基本要求

  一、技术装备
  (一)硬件
  从事规划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计算机普及率要达到100%,管理部门的普及率要达到50%,计算机的配置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输入设备应有数字化仪(AO)或扫描仪;
  输出设备应有宽幅(AO)绘图仪、彩色打印机和黑白打印机;
  网络系统应比较完善,实现数据交换和计算机资源共享。
  (二)软件
  进行规划编制、设计应有地理信息系统(GIS)软件,以适应各类规划任务的要求;
  应有办公系统(office)软件和相关业务的软件。
  二、计算机应用水平
  (一)专业技术人员
  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能熟练应用GIS软件进行规划图件编绘;
  每个专业技术人员能熟练应用office软件的能力,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编制小型计算机辅助规划设计程序。
  (二)管理部门人员
  应熟练操作office软件,并能使用相关软件完成本职工作。
  (三)规划成果
  规划成果相关图件应100%由计算机绘制。
  规划成果除普通归档外,还应进行电子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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