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公法字[2003]1025号
局属各单位:
为确保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渠道的畅通,及时发现审批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市局制定了《关于对劳动教养人员定期回访制度的规定》,现予下发。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对劳动教养人员定期回访制度的规定
为了确保劳动教养审批与执行渠道的畅通,及时发现审批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改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制定本规定:
一、定期回访制度是指市局法制办劳动教养处代市局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对部分交付场所执行和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单位等,通过定期座谈、谈话考察等形式进行回访,了解教育转化动态,对我局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各个执法环节进行检验,针对发现、反馈的问题及时纠正,促进劳动教养审批工作,提高办案质量的一种工作机制。
二、交付场所执行的劳动教养案件,遇有下列情形可以进行回访:
(一)劳动教养人员否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供述不稳定、供证存在矛盾的劳动教养案件;
(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作为直接证人,且缺少相关旁证的劳动教养案件;
(三)被劳动教养人员没有同类前科的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回访的案件。
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案件应当回访。
三、市局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及法制办劳动教养处领导决定是否进行回访,案件原审核合议组担负具体回访任务。
四、定期回访一般以每季度为周期,对于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回访的,不受周期限制。
五、回访应当逐人填写《劳动教养人员定期回访表》,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市局法制办劳动教养处内勤负责对回访表登记编号,回访材料由合议组分别建档保管。
六、对已交付场所执行劳动教养人员的回访,根据需要采取个别回访与集体回访相结合的形式。即可针对个案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回访,或以违法犯罪行为种类、劳动教养期限等划分专题,每次对多名同类型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专题性回访。
对回访中发现的办案单位送交执行及劳动教养场所接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法制办应及时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七、对所外执行劳动教养人员的回访,除与被所外执行人员谈话考察外,还可与其家属、居住地派出所、居(村)委会座谈,了解所外执行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及其在所外执行期间的表现、帮教落实情况等。合议组在回访意见中,可根据情况,依相关规定提出撤销所外、缩减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等意见。
回访时发现有不履行帮教职责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写入《劳动教养人员定期回访表》并及时纠正,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通过回访发现案件有重大问题,或可能属错案的,应及时报告,依法复查,按照执法过错责任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发现有进一步调研价值的问题,合议组应当制作详细的《回访报告》,提出研究方案。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