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04 生效日期: 2005-03-04
发布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法函[2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 三十一 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
二OO五年三月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