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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24 生效日期: 1997-06-24
发布部门: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并责令改正; 
  2、责令向受损害一方退还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 
  3、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二、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视其情节可以给予下列处罚: 
  1、勒令退还违法所得,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 
  2、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3、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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