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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总体目标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的要求,核清数字,分清责任,限期解决各种原因形成的拖欠问题,使所有项目的工程款、设备款等应付款都按合同要求完成结算,彻底解决国债粮库项目建设存在的拖欠工程款、设备款以及农民工资等问题。
二、解决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的实施要点
(一)属于国家投资拨款未到位的,国家粮食局将在2004年12月底前按项目建设进度及财政评审情况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位。
(二)属于各省区市(公司)建库管理部门拨款不到位的,必须在2004年12月底前将所欠款全部拨到项目单位。
(三)属于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的,由地方政府按承诺在2004年12月底前落实配套资金。
(四)属于履约保证金未返还的,各省区市(公司)建库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规定抓紧返还。
(五)属于工程和设备质量纠纷或设备厂家提供培训等原因造成的拖欠,各省区市(公司)建库管理部门必须督促项目单位按合同条款执行。
(六)已进入司法程序的,要求项目单位必须按判决结论执行。
(七)属于有意见分歧的财政审减原因造成项目单位还款困难的,我局将继续与财政部协商,并通过适当补贴的方式解决。
三、安排专项补贴的原则
为彻底解决国债粮库项目建设的拖欠问题,我们将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因存在意见分歧形成的财政审减项目以及少数有特殊困难的项目进行补贴。
(一)安排专项补贴资金的前提条件:项目单位所在省区市(公司)三批粮库项目的财政审减资金已全额上缴我局;在现有条件下能够拨付的资金已全部拨付,即我局将完成财政评审和竣工决算后的项目尾款全部下达,各省建库办和项目单位151帐户上的所有资金都已拨付完毕;除财政评审审减原因造成的拖欠外,其它所有应该支付的款项全部支付。
(二)安排专项补贴资金的原则:优先安排由于财政评审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优先安排财政评审审减数额较大的项目。因挤占、挪用、截留、违法、违纪等原因而被财政审减的项目不予补贴;有法律纠纷及少数西部地区或特殊情况的项目按个案处理。审减额在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予补贴。
(三)安排专项补贴资金的具体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采取按一定比例补贴的方式。
四、做好专项补贴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公司)建库管理部门要把解决粮库项目拖欠问题作为当前工作的中心任务,全面负责、严格把关,确保清欠工作顺利进行。
1.各省区市(公司)建库管理部门要对本省区市(公司)解决拖欠问题负总责,全面掌握本省区市和公司拖欠工程款设备款的总体情况和清欠动态,督促项目单位按计划做好清欠工作。
2.对于安排补贴资金的项目,有关省区市(公司)建库管理部门应提供彻底解决以及以后不再形成新的拖欠的书面承诺。
3.清欠工作完成后,请各省区市(公司)建库管理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清欠工作总结报告,我局将汇总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报告。
(二)对于申请补贴资金项目的单位,要求上报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应提供工程款、设备款支付清单。
2.项目单位应具体说明形成拖欠的原因,提供施工期间的有效合同复印件、监理单位的证明材料以及国家相关部门批复的文件。
3.项目单位应提供按所有合同要求支付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三)继续发挥监理单位在清欠工作中的作用。清欠工作是粮库项目收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省粮库项目监理办应与省建库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对各个项目单位提供的拖欠工程款和设备款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2.对各省建库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资金拨付情况、履约保证金返还情况和工程款、设备款的情况审核确认。
3.做好对国家补贴给项目单位的清欠补贴资金拨付的监督检查和审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切实用于解决拖欠问题。
(四)工作时间要求
1.各省区市(公司)建库管理部门应于2004年12月底前将资金拨付、清欠结果及补贴申请正式行文报国家粮食局。
2.国家粮食局将在2005年1月15日之前形成专项补贴工作方案。
3.春节前全面完成专项补贴资金的支付工作。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