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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16 生效日期: 2005-06-16
发布部门: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河北省测绘局:
  你局冀测[2005]62号文收悉。对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权限的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Ⅰ、Ⅱ等三角点(含同等级的大地点),国家一、二等水准点(含同等级的水准点),国家天文点、重力点(包括地壳形变监测点等具有物理因素的点),GPS点(B级点精度以上,含B级点),以及国家明确规定需要重点保护的其它测量标志点等,由国家测绘局负责拆迁审批。其它测量标志点由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拆迁审批。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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