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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八届四次人大代表提议案审议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29 生效日期: 1996-10-29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财经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3件,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议案合并后为19件,其中5件(并案后为3件)由我委直接办理,其他各件分别转请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1996年9月24日,财经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甘肃代表团、蒲泽权等32位代表、袁昌玉等31位代表建议制定《国有资产法》(第33号、201号、522号议案)。1993年8月以来,我委组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组成国有资产法起草组,开始起草工作,经过七易其稿,最后形成《国有资产法(草案送审稿)》,于1995年9月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现正在进一步协调中。草案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体制、中央与地方对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国有资产收益的归属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司南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乡镇企业法》(第129号议案)。在近几年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代表多次提出类似议案。1993年7月,我委即组织农业部、国家计委等单位开始了本法的起草工作。经过三年时间的起草、修改和广泛征求意见,已形成《乡镇企业法(草案)》,于1996年7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乡镇企业立法与其它市场主体立法关系密切,为避免相关法律之间的重复交叉,该法侧重于对乡镇企业的扶持和支农义务等内容的规范,以与其它法律规范企业设立等内容相区别。1996年8月下旬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已对该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三、蔡世彦等33位代表建议早日出台《证券法》(第102号议案)。1993年8月我委已将《证券法(草案)》提请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此后该法草案又经过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第八次会议审议,目前有关部门对草案规定还有些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有关机构拟对草案作进一步协调和修改后,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早日出台。对于议案提出的有关问题,草案已作相应规定。

  四、张仲礼等30位代表建议制定《合作社法》(第10号议案),李戈等31位代表、项秉炎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供销合作社法》(第256号、586号议案)。国家经贸委经与农业部等部门协商研究,并征求了张仲礼等代表的意见,认为合作社是我国基层经济组织的重要形式,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其作用必将进一步扩大,因此制定《合作社法》是必要的。但由于合作社组织形式多样,不同种类的合作社各具特色,目前制定一部全面的合作社法有一定难度,因而可先制定具有代表性的《供销合作社法》,同时着手研究《合作社法》起草的有关问题。目前国务院已确定由供销合作总社牵头起草《供销合作社法》,供销合作总社正在抓紧起草工作,拟于近期提出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1996年年底报国务院。我委认为,供销合作社是合作社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已有较长的发展历史,也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制定《供销合作社法》是可行的。但该法不能代替合作社法,建议在起草该法的同时,抓紧对合作社的调查和规范工作,适时着手起草合作社法,争取早日出台,促进合作社的发展。

  五、王广林等32位代表、王维珍等33位代表、台湾代表团分别建议制定《建筑产品质量保证法》、《建筑法》、《建筑市场法》(第17号、467号、536号议案)。今年8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已对《建筑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意见。由于该法草案也有关于建筑产品质量、建筑安全、建筑工程承发包、招标投标以及建筑市场等内容,故对制定《建筑产品质量法》、《建筑市场法》的问题需要继续研究。

  六、陈素芝等31位代表、于小文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法》(第43号、66号议案)。财政部对这两件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陈素芝、于小文等代表的意见,认为通过立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是必要的,但对预算外资金的界定和规范需要有一个过程,而且《预算法》明确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目前可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并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达到严格控制和管理预算外资金的目的。最近国务院已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财政部建议在实施该决定的基础上,再根据经济发展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需要考虑是否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法》。我委同意这一意见。

  七、党磊等32位代表、涂萍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公路法》(第54号、269号议案)。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经过多年的调研论证,已拟订出该法草案,于1995年5月报送国务院。由于对该法草案中的一些规定还存在不同意见,草案仍在继续修改。我委建议有关部门对草案中有争议的问题抓紧协调,争取草案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尽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八、黄兰英等32位代表、李靖等32位代表、黄培劲等32位代表、许雷等31位代表、李登海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种子法》(第83号、153号、266号、441号、485号议案)。农业部从1994年即着手起草《种子法》,目前,起草小组在总结《种子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已拟出《种子法》初稿,正在继续修改。农业部表示,争取1996年底将《种子法(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审议。我委认为,近年来假冒伪劣种子充斥市场,坑农害农事件时有发生,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建议农业部进一步加快该法的起草工作。

  九、余恒等31位代表、眭宝华等32位代表、林浦雁等33位代表、张帆等32位代表、朱忠民等33位代表、胡平平等33位代表、秦万祥等32位代表、赵福林等32位代表、陈诗禄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社会保障法》、《社会养老保险法》、《社会保险法》、《安全生产法》和《就业促进法》(第75号、115号、131号、197号、226号、318号、402号、500号、542号议案)。劳动部会同民政部对有关社会保障法等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征求了部分代表的意见,认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加快立法进度。但由于社会保障涉及的范围较广,难以通过制定一部社会保障法解决所有的社会保障问题。目前劳动部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起草《社会保险法》、《劳动安全卫生法》和《促进就业法》等法律。劳动部在广泛征求各地和中央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已拟出了《社会保险法(草案)》,于1995年5月报送国务院审议。《劳动安全卫生法》和《促进就业法》也由劳动部负责起草。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出这两部法律草案后,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在修改完善后也已分别提交国务院审议。上述议案所提的有关内容在这两部法律草案中均有体现。我委认为,鉴于社会保障包括的内容较广,难以通过一部法律解决所有问题,有关部门提出并经国务院同意分别制订有关专门法律是必要的,上述议案提出的有关部门可能通过这些法律加以规范。由于《社会保险法》对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着重要作用,十分紧迫,建议国务院对该法起草中的重大问题抓紧协调,经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它法律草案的修改完善也要抓紧进行。

  十、冯友松等31位代表、安徽代表团和赵培兴等32位代表建议对农业投资进行立法(第108号、283号、299号议案)。农业部从1989年开始组织《农业投资法》的起草工作,已拟出该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由于对若干重大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尚需进一步协商。农业部表示将加快草稿的修改完善工作,力争今年上报国务院审议。我委建议农业部加强草案有关问题的协调,争取尽早上报审议。

  十一、于小文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政府采购法》(第111号议案)。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制定《政府采购法》对于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采购品质量,增加采购透明度,防止腐败等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政府采购涉及面较广,制订《政府采购法》,推行新的采购方式对现行做法改变较大,需要有一个过程。而且在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之前,也不宜匆忙出台这一法律,目前可就该法的起草进行调研,然后根据我国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和加入上述协定的情况决定立法时机。我委同意国家计委的意见,认为制定该法是必要的,鉴于目前情况也不能急于出台,但可考虑将此法的起草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从现在起着手调研起草工作,俟时机成熟时能尽早出台。

  十二、王大中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电子法》(第113号议案)。电子工业部认为,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电子振兴法》规定为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建议先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电子振兴条例》,待实施一段时间,总结经验后再形成法律。国务院立法计划也将该条例作为研究起草项目,并委托电子工业部负责起草。目前,《电子振兴条例》已十易其稿,于1995年10月11日上报国务院。我委同意电子工业部的意见和国务院立法计划的安排。

  十三、于小文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反垄断法》(第124号议案)。该法的起草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确定由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工商局负责起草。近两年来,国家经贸委等部门组织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工作,起草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他们争取1996年年底前提出《反垄断法(草案)》。我委认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迫切需要该法早日出台,建议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快该法的起草工作,争取早日出台。

  十四、高素芳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价格法》(第212号议案)、林浦雁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反暴利法》(第225号议案)。国家计委认为,《价格法》与《反暴利法》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相互代替,如果时机成熟可以考虑分别制定两部法律。国家计委于1989年开始起草《价格法》,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多次修改,已于1995年6月20日将送审稿报国务院审议。关于《反暴利法》,1995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颁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收费标准作了规定,为制止牟取暴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影响。国家计委拟在条件成熟时,再草拟《反暴利法》。我委同意国家计委的意见,并希望对反暴利法的起草加紧研究,俟条件成熟,尽早列入日程。

  十五、侯自强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电信法》(第450号议案)。邮电部正在加紧《电信法》的起草工作,拟于1996年年底前将《电信法(草案)》报国务院审议。我委建议邮电部进一步加快该法的起草工作进度。

  十六、谢汝煊等33位代表建议制定《国家投资法》(第239号议案)。国家计委自1987年开始起草《固定资产投资法》,该法在全面规范各类主体投资活动的同时,侧重规范国家投资活动,包含了议案所提内容。目前该委正在抓紧起草工作,拟在近期上报国务院。我委认为《固定资产投资法》是规范投资活动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引导投资方向,调控全社会特别是国家投资规模具有重要意义,应尽早出台。该法起草已进行多年,建议国家计委加快工作进度。

  十七、王大中等33位代表建议制定《股份合作企业法》(第273号议案)。该法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明确由国家体改委和国家经贸委负责起草。国家体改委自1995年4月成立了《股份合作企业法》起草小组,并已拟出该法草案,目前正在加紧修改征求意见,力争今年内将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议。我委同意国家体改委的意见,并建议国务院尽早安排审议。

  十八、司南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计划法》(第275号议案)。国家计委从80年代初便开始了《计划法》的起草工作,历经十余年,十多次易稿后,已于1995年6月将送审稿提请国务院审议。草案主要包括计划对市场的调控、计划体系、计划制定和执行程序等内容。由于对某些问题认识上存在分歧,草案仍在协调中。我委建议国务院加紧审议,尽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十九、张福生等33位代表、徐冀等32位代表建议制定《煤炭法》(第133号、380号议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已于1996年8月审议通过了《煤炭法》。
  以上报告,请审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
1996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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