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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草系统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9 生效日期: 2001-09-29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合肥设计院、南通醋酸纤维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烟草系统先后发生了火灾、交通、锅炉等事故,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大多数单位能够充分认识事故的严重性,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了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管理工作。同时,为切实落实国家局《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有关省级局(公司)和事故发生单位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对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进行了严肃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以强化安全管理,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现将有关事故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2001年1月28日,新疆卷烟厂2号锅炉因司炉人员违章擅自分小班作业,酒后上岗未按规定巡视检查,误将锅炉缺水判断为满水,直接导致锅炉缺水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89万元。山东将军烟草集团公司决定:
  对厂长张树山同志、副厂长马有德同志、副厂长程振西同志、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从扣罚6个月奖金并作出书面检查直至行政警告的处分。司炉人员欧阳英、卢峥、李辉等三位同志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扣罚全年奖金并作出书面检查。

  二、2001年3月21日,张家口卷烟厂西内库因烟土自燃发生火灾,烧毁简易库房2座、报废烟叶350担、烟土300吨、麻袋30吨,直接经济损失11.1182万元。河北省局(公司)决定:
  给予张家口卷烟厂厂长卢瑞刚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给予张家口卷烟厂负责服务公司的厂党委副书记刘学峰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张家口卷烟厂负责安全工作的副厂长李奎英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其他有关责任者,由张家口卷烟厂按有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

  三、2001年4月2日,云南丽江地区永胜县烟草公司4人及县公安局干警1人,乘坐永胜县烟草公司吉普车办理举报事宜,途中车辆翻入山下,车中5人全部死亡,车辆报废。丽江地区烟草专卖局(公司)决定:
  给予永胜县烟草公司经理董建国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给予永胜县烟草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李绍荣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四、2001年4月7日,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招聘的驾驶员张勇驾车自武隆至涪陵途中,车辆翻落80米高的桥下,车中5人全部死亡,车辆报废。重庆市局(公司)决定:
  给予在家主持工作的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苏明贵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给予重庆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易从宽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对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2001年5月15日,云南省思茅地区景东县烟草公司安定专卖管理所所长徐海明,驾驶越野车赴思茅开会途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车辆翻下路边河中,造成徐本人死亡、车中2人重伤(徐的家属)、1人轻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思茅地区烟草专卖局(公司)决定:
  给予景东县烟草公司经理李旭同志行政警告处分,并扣发2001年度安全保证金;
  给予景东县烟草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李景锋同志行政记过处分,并扣发2001年度安全保证金。

  六、2001年8月18日,湖北咸宁市烟草公司咸安区公司专卖管理员郝金明驾驶摩托车违章行驶,造成对方1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8月24日,咸宁市烟草公司嘉鱼县公司专卖办主任殷祚军,下班后私开公车为孩子办理转学事宜。因酒后开车、超速行驶,造成车中2人死亡、2人轻伤、本人重伤的重大交通责任事故。2起事故发生后,咸宁市局(公司)一直拖延至8月31日才上报到省局(公司)。湖北省局(公司)决定:
  给予咸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局长、经理陈新民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咸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副局长、副经理郑年江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责成咸宁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肇事者给予严肃处理。
  目前,仍有个别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事故未引起真正的重视,没有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处理。如:2000年11月21日,太原卷烟厂司机赵清芳驾驶制动不合格的东风货车,因超速行驶撞在前方停在路边的车辆,致使前车乘车人1人死亡、赵清芳本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山西省局(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家局报告,直至今年7月死者家属上访时才被发现。2001年7月18日,山西省吕梁地区临县烟草专卖局(公司)专卖检查队一辆五十铃汽车,在执行任务时,车辆翻落到20米高的桥下,造成车中3人死亡、2人重伤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对以上两起事故,山西省局(公司)至今未向国家局正式报告,也未对事故发生单位做出相应处理。为此,责成山西省局(公司)加大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尽快认真完成事故处理工作,并将有关事故经过、事故处理及瞒报事故等情况,于2001年10月20日前报国家局。
  请各省级局(公司)针对上述事故情况,引以为戒,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全面落实烟草系统特大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特别是对于瞒报、谎报、缓报等不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要进行责任追究,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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