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违法邮寄烟草及其制品处罚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11 生效日期: 1993-12-11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浙江省烟草专卖局:
  你省(93)浙烟专字75号《关于邮寄贩卖卷烟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从事烟草及其制品的邮寄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 二十三条和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第7号)的规定,禁止通过邮寄方式倒卖烟草及其制品。

  二、经省级烟草专卖局查实并属于违反国烟专(1993)第7号文件规定,采用一次多件或多次交寄以及伪造品名等方式邮寄烟草及其制品的行为,可以比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  条予以处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