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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文革”中被挤占房屋收购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0-12 生效日期: 1990-10-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根据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90)003号文件《关于加快清退“文革”中被占用私人自住房工作的补充规定》精神,为加快落实私人被挤占房屋工作步伐,对单位议购和收购的私人房屋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贯彻市落房办(90)003号文件规定收购的私人房屋,房屋价款以房管部门私房估价通知单为准。单位所付的房价款,交所在区房管局财务科由房管部门统一付给房主。 
  二、单位出资收购的房屋,单位愿意自行管理的,报经区房管局主管局长审批后,以区房管局名义办理过户手续。虽是单位出资购买的房屋,但不主张产权也不愿自行管理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一管理,不再与单位办理产权转移过户等手续。 
  三、按003号文件规定收购的房屋,交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当地房管部门要无条件地及时做好接管工作,如果需要修缮的,所需一次性修缮费用,报经市局经营处核定后,由市局财务处在落办经费中核销。 
  四、根据财政部(54)财农范字第58号“凡有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免纳契税”的规定,不再向单位征收契税,只向单位收取房屋总值的手续费;房主应交纳的手续费,根据落实政策需要亦予以免收。房管局收购及单位不要求产权所收购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也不再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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