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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25 生效日期: 1989-08-25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北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在常务副组长,市长助理兼市政管理委员会主任黄纪诚同志的主持下,于1989年7月28日举行第二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市发证办负责同志关于我市发证工作进展情况的简要汇报,并讨论决定了发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本市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简要情况。 
  本市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自1988年上半年全面开展以来已取得显著成绩。据统计,到1989年6月底全市已办理房屋登记64893件,11305.4万平方米,占应登记17293万平方米的65.4%;已办理房屋发证——44162件,7878.6万平方米,占应发证数的——45.6%。房屋登记发证的质量也是比较好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今年上半年完成的发证数量没有达到计划要求,在收件、确权、交费等方面也存在不少困难。 
  针对上述情况,市发证办已于7月初召开了18个区、县发证办主任会议,部署了下半年工作。要求区、县发证办各级领导和全体同志在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同志重要讲话、党的四中全会精神的基础上,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振奋精神,积极工作,坚决完成全年的房屋登记发证任务,把反革命暴乱造成的损失夺回来。 
  二、关于对有争议的全民所有房屋确认产权的三点原则。 
  1.经上级主管领导机关批准调拨或移交的全民所有房屋,经审查凡符合政策规定,没有或虽有遗留问题但不涉及产权归属的,可准由调入或接管单位登记。调出或移交单位应将原有契证移交给调入或接管单位。遗留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2.全民所有房屋,虽经上级主管领导机关批准调拨或移交,但调拨、移交的决定并未完全执行,影响产权归属的,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本着“尊重历史,考虑现实,实事求是,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如仍不能达成协议时由双方上级主管机关协调解决。 
  3.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用房,由于机构变动改为企事业用房或调拨移交给企事业单位的,是否准由企事业单位登记,须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定。 
  在登记发证过程中,对有争议的房产,容易解决的先办,不容易解决的缓办,重大产权争议的处理,要由领导小组审定。市发证办要在充分调查研究、分析各类案例的基础上,拟定一个处理产权争议的具体规定。 
  关于购、建房屋单位主张房屋产权,须与房屋管理单位交纳各项管理、维修费用的问题,因情况复杂,发证办要进一步作分析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提交下一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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