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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房地产局关于《南京市房屋使用交换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31 生效日期: 1986-12-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
发布文号: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局拟订的《南京市房屋使用交换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房屋使用交换工作是缓和城市交通紧张状况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方便群众生活、利国利民的好事。为了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市决定成立房屋使用交换领导小组,由市计委、经委、城乡委、房地局、规划局、公安局、劳动局和市总工会等八个单位组成,邵永昌同志任组长,杭仲明、余华同志任副组长。具体业务由市房地局房屋使用交换所办理。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在宁各单位也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房屋使用交换的情况,落实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办事人员。 
  为了利于全市各单位之间的住房交换,必须打破不同产权性质房屋不能交换使用的界限,各自管房单位要从缓解城市交通紧张状况的大局出发,从解决群众住房的实际困难着想,努力满足职工群众合理的换房要求。为了便于各部门统筹交换职工住房,各单位应从新建住宅(包括购买的商品住宅)中提取百分之五的房源交系统主管部门(大单位),作为职工换房的周转房。 
 
 
南京市房屋使用交换管理暂行规定 
 
  为充分发挥房屋的使用效能,改善城市交通紧张状况,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自愿互利,合理用房”的原则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以及在宁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使用的住宅、非住宅,均可申请房屋使用交换(以下简称“换房”)。 
  二、凡在宁房产,除大专院校、科研保密单位内的宿舍和影响厂区安全的房屋,均属交换使用范围。 
  三、市、区房地产管理局分别下设房屋使用交换所、站,负责换房工作。本市非住宅用房和跨省、市的住宅使用交换,以及跨区的不同产权性质的住宅使用交换,由市房屋使用交换所办理;本市范围内的住宅和跨区的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住宅使用交换,由区房屋使用交换站办理。 
  四、无论单位或个人换房,应服从房屋使用交换所(站)的统一管理,未经办理换房手续,不得擅自交换使用。 
  五、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换房: 
  (一)房屋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 
  (二)无在宁常住户口和合法租用凭证的; 
  (三)房屋产权和使用权有纠纷的; 
  (四)房屋属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的; 
  (五)拖欠房屋租末结清的; 
  (六)擅自拆改房屋未予恢复和损坏房屋设备未予赔偿的; 
  (七)已冻结户口确定拆迁的。 
  六、换房程序: 
  1.凡申请换房者,应首先向房屋使用交换所(站)申请换房登记,并根据其使用房屋的产权性质分别交验下列证件: 
  (1)房管部门管理的公房,交验户口簿和公房租用证; 
  (2)单位自管房,交验户口簿和房屋产权单位同意换房的证明; 
  (3)私房,交验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明(私房房客还须交验房屋产权人同意换房证明)。 
  2.由换房所(站)出具“试看单”前往看房。 
  3.凭换房通知单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七、换房登记的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仍需换房者,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八、自管房单位对换入户须保证住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对其使用房屋的管理、维修应一视同仁。 
  九、换入单位自管产的住户,应服从房屋产权单位管理,执行全市统一的公房租金标准,房租由住户所在工作单位负责扣交。 
  十、换房收费标准: 
  1.住宅: 
  (1)本市换房登记费每户三角,成交手续费每户三元,成交押金十元(换房各方搬迁完毕后押金退还); 
  (2)跨省、市换房,登记费每户二元,成交手续费每户三十元。 
  2.非住宅: 
  换房登记费每户三元,成交手续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一元。 
  3.使用电脑查询,每户(次)收取服务费二角。 
  十一、悔约处理: 
  1.办理换房手续后,因悔约未能换房,其换房手续费一律不退。 
  2.换房各方均未搬迁者,悔约方承担非悔约方每户误工补偿费十元。 
  3.换房各方其中已有搬迁者,悔约方除承担非悔约方每户误工补偿费十元外,另付搬迁损失费二十元。 
  十二、非居住房屋交换使用,凡涉及办理工商、环保等有关手续的一律自理。 
  十三、凡单位住房分配涉及调整使用房管部门直管公房者,按原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各单位须从新建住宅(包括购买的商品住宅)中提取百分之五房源交系统主管部门(大单位)作为职工换房的周转房。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利用换房从中渔利,违者除撤销换房,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直至依法惩处。 
  十六、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房地产管理局。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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