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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产权审查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1-01 生效日期: 1983-01-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审查与确认产权是落实私房政策的前提。房管所房产组与区局房产科应根据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工作。审查方法及内容如下: 
  一、凡在“文革”期间接管的城镇私房,均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房产组按户审查产权,并上报区局房产科复审,待确认所有权后,方能办理经济结算、腾退自住房和发还产权等落实政策手续。 
  二、房产组主要依据本所房档。卡片或管片填写的《文革产基本情况调查表》对私房产权进行初审。 
  1.依据房档,卡片核对以下内容: 
  (1)原产权人姓名; 
  (2)房屋坐落新旧地名及门牌; 
  (3)原占有房屋间数及种类; 
  (4)接管后房屋变动情况,包括收购、征用、拆除(包括私拆)、翻建、调拨等变动数量和日期,使用单位及发价情况; 
  (5)已落实房屋间数; 
  (6)交公证件,包括所有证、共有执照、他项权利执照、“白字”等; 
  (7)产权争执及存在问题。 
  2.通知业主携带户口本、印章及有关证件前来进行产权审查,主要内容是: 
  (1)审验户口本、印章与产权人姓名是否相符; 
  (2)审验有关证件能否确认产权以及产权有无问题; 
  (3)核实原房间数及变动情况。 
  3.经初步审查无问题的,填写《产权审批表》,检附有关证件报区局房产科。 
  三、区局房产科根据所房产组填报的《产权审批表》,并对照区局档案、卡片进行复审。无问题的,确认产权退回房管所,以便据此落实政策。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能确认产权。 
  1.有产权纠纷未经法院裁定的; 
  2.产权人死亡,合法继承人未取得公证机关公证书的; 
  3.业生下落不明的; 
  五、结案和产权登记。 
  1.每处私房全部落实后,由管片主办人填写《落实私房政策结案审批表》,并按建档要求,将全部文件整理装订,经房管所主管所长审批后,称送所房产组。 
  2.根据落实情况,敦促产权人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填写登记书。 
  3.将结案情况在文革产分户卡上进行登记,并根据产权变动情况更正房管所产权卡片。 
  4.房产组填写《落实私房政策结案清册》后,将全部材料上报区局房产科。 
  六、有关几个产权问题的处理办法: 
  1.契征遗失,除业主必须具结保证一旦出现产权问题由本人负责外,并需经所在单位证明。 
  2.“文革”前已成交未办产权登记的案件,可以按买卖房屋的规定完成合法手续后,将房屋落实给新产权人。如旧业主已故,可由旧业主合法继承人之一会同办理手续。 
  3.“文革”期间已自行买卖、赠与、分割、交换等转移产权未办过户手续的仍落实给原产权人,落实政策后,再补办产权转移手续。 
  4.因发生纠纷,暂停产权转移的案件,申诉人应于一个月内交验法院受理立案证明,逾期无效。 
  七、产权审查确认任务不大的区局,也可以由区局直接审查确认产权,不必交由房管所初审。 
  八、落实私房政策中涉及的产权确认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办事,加强请示报告。 
 
 
198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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