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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统战部、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1-03 生效日期: 1981-11-03
发布部门: 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委[1981]32号
各区、县、局,各部、委、办: 
  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委统战部、市建委、市侨办、市房地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一再强调,必须认真落实私房政策,发还十年内乱期间被没收、挤占的私房。这是关系到肃清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影响,拨乱反正,维宪法和党的威信的大事;也是关系到广泛团结各方面的力量,同心同德地进行四化建设和实现祖国统一大业的大事。但是,有的单位和个人至今认识不足,贯彻不力。市委办公厅已于十月十八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重新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0〕75号文件,对照检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落实私房政策的情况,进一步订出落实私房政策的具体规划和措施,上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党委要严肃对待,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广泛深入地向干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批判那些抵制落实政策的错误言论和歪风邪气。要指定负责同志认真负责,一抓到底,一户一户地、一批一批地进行督促检查,落到实处。单位和职工所占用的私房,应该一律退还。凡属目前就可以退还的,要马上退还;一时退还不了的,也要积极作出计划限期退还。党、政、军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做出表率。凡有房替换而借故拖延,顶住不办,或提出过高条件和乘机要挟,不服从动迁的,应予以严肃处理。市人民政府将草拟有关法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各有关系统、部门和单位,都要积极开辟落实私房政策所需房源。年内竣工的自建和统建房屋,要拿出一定数量,用来落实私房政策。从一九八二年到一九八五年,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每年专项安排十五万平方米的计划指标,分给各系统负责建造,供落实私房政策使用;在市统建住房,还应选择较好的地段,每年建造一万平方米标准较高的住宅,由市里统一掌握,调剂使用。 
  全市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由市委统一领导。市人民政府设立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市府办公厅、市委统战部、市建委、经委、房地局、侨办和警备区等单位派领导干部参加,负责检查私房政策的落实情况并处理有关工作。 
 
 
1981年11月3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报告 
 
市委、市人民政府: 
  在“文化大革命”中,本市私有房屋被非法没收产权和挤占使用的情况相当严重。全市被没收产权的私房共计一万四千一百六十一户,使用面积一百二十四万平方米。其中:房主出租的私房三十七万平方米;留给房主自住的私房三十七万平方米;被挤占的私房五十多平方米。在被挤占的五十多万平方米房屋中:单位占用十三万平方米,干部、职工占用三十七万平方米。从房主的情况来分:属于台胞、港澳同胞和华侨的房屋十一万多平方米;原工商业者的房屋二十六万多平方米;其他劳动人民的房屋十三万多平方米。 
  粉碎“四人帮”后,党中央和国务院一再重申保护公民私人房屋的所有权,强调必须落实私房政策,发还被没收、挤占的私房。几年来,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对房主出租和保留自住的私房的产权已基本发还,当前落实私房政策最大问题是,在被挤占的五十多万平方米私房中,到今年九月底为止,只退还九万三千平方米(包括收购部分),占百分之十八点六。还有四十万七千多平方米,需继续动迁退还,任务十分繁重。私房退还工作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 
  一是不少单位和干部、职工,对林彪、“四人帮”破坏私房政策的严重后果和落实私房政策的政治意义认识不足,对政策执行不力;有些单位无宪法和党的政策,阳奉阴违,甚至顶住不办;有些干部、职工,不顾大局,强调困难,拖延不搬;有的提出过高条件,甚至乘机要挟等等,成为落实私房政策的阻力。 
  二是由于本市住房矛盾甚为突出,可供落实私房政策的房源很少。三是对落实私房政策,缺乏具体措施,职责不明,单位间互相推诿,也影响了政策的及时落实。 
  最近,本市要求发还私房的来信、来访愈来愈多,矛盾更为突出。不少从台湾、港澳和国外来沪探亲、讲学和洽谈贸易的台胞、港澳同胞、华侨,对长期不发还他们亲属的私房,十分不满。一些高级知识分子、原工商业者,尤其是私房被挤占后居住条件十分困难的,要求发还私房的心情更为迫切。原房主和占用户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影响安定团结。中办发〔1980〕75号文件中指出,落实私房政策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再拖下去,将会严重影响党、政府和人民解放军的威信;并再次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宪法必须遵守。当前,抓紧落实私房政策,对于促进安定团结,巩固和扩大爱国统一战线,实现台湾回归祖国、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办发〔1980〕75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没收、挤占的私房,根宪法规定,应一律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把房产退还给房主。有关占用私房的单位和个人,从现在起,应抓紧退还。凡是现在能退还的,应立即退还,不得拖延。目前退还确实有困难的,也应迅速订出归还计划,充分挖掘潜力,创造条件,克服困难,积极落实。鉴于目前上海住房困难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要求从一九八二年起,在三、五年内,分别不同情况,分期分批全部退完。被挤占私房的人员中,属于高级知识分子、高级民主人士、知名人士、台胞、港澳同胞、华侨和现在住房条件确实困难者,应尽先解决,在一、二年内全部退还。 
  1.单位占用的私房(包括单位承租,给职工居住的)应按照谁占谁退的原则,由现在占用的单位负责退还。如房子是向原占用单位交换来的,也应由现占用单位负责退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至于交换双方的遗留问题,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市、区机关和部队办公(包括业务性的)所占用的私房,应带头尽快腾退,在一九八二年内全部退还。 
  工厂、企业、学校、街道、派出所和街道企事业等单位占用的私房,应积极安排,切实作出退房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在二、三年内分期分批全部退还。 
  2.干部、职工个人占用的私房,不论是由房管部门或由机关、企事业单位安排的,还是自行挤占的,都应作为无房户,由承租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其住房,退出占住的私房。如承租人无工作或者工作单位不在本市,则由其配偶或同住的子女所在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安排住房。 
  占住私房的区、县、局以上领导干部,部队师以上干部,应带头尽快腾退,在一九八二年内全部退还。机关、部队其他干部占住的私房,在一九八三年底以前全部退还。 
  3.对于那些造反起家,凭借林彪、“四人帮”势力占用私房的人,参照他们占用私房前的住房条件加以安排后,限期退出私房,不得拖延。 
  4.经协商,房主自愿出售原私房的,在妥善安排其住房后,可按有关规定,由房地部门或占用私房的单位作价收购。房主自愿调换房屋的,也可协商调换。 
  5.被占用的私房已经翻建或改建,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无法退还原房时,在征得房主同意,并妥善安排其住房后,可按有关规定作价收购,或以其它房屋交换产权。 
  6.房主收回私房或另行安排住房后,应将以前配给他们的居住房屋退出。退出的住房,仍应作为落实私房政策的专用房源,不得移作他用。 
  7.落实私房政策中,有关房租等费用结算以及其他具体问题,由有关部门另行作出规定。 
  二、全市落实私房政策所需的房源,共约九十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各有关部、委、办和区、县、局除挖掘潜力外,要根据本系统落实私房政策的任务作出具体计划,积极自筹资金,或向市计委申请安排计划,专项新建。建议市计委会同市建委从一九八二年到一九八五年,每年计划专列供落实私房政策的新建住房十五万平方米,分由各系统负责建造、使用;在市统建住房中,选择较好地段,每年建造标准较高的住房一万平方米,由市里统一掌握,调剂使用。规划、施工、市政、公用等有关单位要把建造落实私房政策专用的住房作为重点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协同配合,落实计划,按期竣工,交付使用。 
  三、落实私房政策,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必须加强政策宣传和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对落实私房政策重要意义的认识。对占用私房的干部、职工和被挤占私房的房主,都要做好工作,要他们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的困难,不能提出过高要求。特别要教育占用私房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退房,不得借故拖延。动迁住房原则上按现住面积进行安排,对占用住房过宽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紧缩。对蓄意抵制、屡教不改的人,要严肃处理;如是共产党员,还应予以党纪处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政策,杜绝一切不正之风。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维护法纪,及时受理那些有意刁难、拖延不搬,以及其他有关私房纠纷的案件。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制订有关保护私房产权和加强私房管理的法律规定。 
  四、落实私房政策,是关系到维护党和国家的威信、取信于民的大事,不是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而是全党的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一定要共同承担责任,群策群力,一齐动手。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建议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成立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由有关部门抽调干部参加,负责全市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有关部、委、办和区、县、局也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任务重的区和局要相应成立专门班子,负责日常工作。 
  以上报告如同意,请批转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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