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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处北京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因建设需要使用教会房地产的处理原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05-28 生效日期: 1954-05-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外发[54]字第891号
  近来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需要使用教会土地并由此引起对于土地及地上房屋、树木应否发价的问题颇多。……。上述各案均较急迫,如不从速解决就会延误工程,但本市各教会房地产无论现由教会革新组织管理者或由前外国教会转移给中国教会者,或仍属外国教会者,除个别情况外,均未进行处理或未最后确定其产权,故已往每遇上述案件时我们均以急件逐案请示解决,但目前此类问题日渐增多,且教会房地产权一时仍难最后决定,如仍采取逐案报请批示后再行解决的办法,势必延误工程进度,故特提出以下四点建议作为处理此类问题的一般原则(如遇特殊情况当另行专案呈报): 
  一、征用土地补偿费一概暂不发给;将款存房管局俟将来决定产权后再处理。 
  二、因用地需拆除房屋时,须事先由房管局按照房屋估价办法进行评估。造具清册,并由用地单位将原房拍成照片连同价款一并拨交房管局暂为保存,以便将来万一确定房屋产权应归教会所有时发给有关教会。 
  三、被拆除房屋之原住户住房问题应由用地单位负责解决,如需另觅他基建房时,应由用地单位在指定之居民区建筑等量房屋,供原住户使用,但产权属于房管局。 
  四、其他地上物(如树木、水井等)的处理问题,可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建设征用郊区土地实施办法》第八条二、三、四、五、六、七各款之相应规定处理。 
 
 
195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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