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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坝区碍断航期通航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6 生效日期: 2002-10-01
发布部门: 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坝区水域碍断航期通航管理,保障船舶通过三峡坝区水域和客货翻坝转运安全、有序,保障三峡工程水上施工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三峡坝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三峡坝区水域是指长江干线莲沱至庙河(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1.5千米至62.5千米)水域。
  三峡坝区碍断航期从三峡工程导流明渠(以下称明渠)垫底加糙施工开始至三峡永久船闸通航为止。


    第四条 本办法由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通航设施

    第五条 三峡坝区不同时段的船舶过坝通道如下:
  (一)2002年10月6日至31日,明渠垫底加糙施工,明渠实行控制通航,三峡临时船闸(以下称临时船闸)通航;
  (二)2002年11月1日至2003年4月9日,明渠截流施工、停止通航,临时船闸单独运行,船舶过坝由临时船闸通过,必要时辅以翻坝转运;
  (三)2003年4月10日开始,临时船闸封堵,船船过坝通道全部封闭,三峡坝区水域实施翻坝转运。


    第六条 临时船闸单独运行前,三峡坝区水域设以下锚地:
  (一)庙河危险品锚地:位于长江上游航道里程62.0千米(左岸);锚区水域面积10万平方米,设40米钢质防爆锚趸1艘;
  (二)沙湾锚地:位于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6.0千米(右岸),锚区水域面积20万平方米,设40米钢质锚趸1艘;
  (三)杨泗庙锚地:位于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0.0千米(右岸),设40米钢质锚趸1艘;
  (四)伍厢庙锚地:位于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0.5千米(左岸),锚区水域面积20万平方米,设40米钢质锚趸1艘;
  (五)下隔流堤锚地:位于长江上游航道里程41.5千米(明渠左岸),设40米钢质锚趸1艘;
  (六)乐天溪锚地:位于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7.0千米(左岸),锚区水域面积16万平方米;
  (七)青鱼背锚地:位于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0千米(右岸),锚区水域面积10万平方米,设40米钢质锚趸1艘。
  临时船闸单独运行及翻坝转运期间,前款所涉锚地中乐天溪锚地改为过坝船舶待闸水域,另增设两个锚泊区:
  (一)三峡坝上锚泊区:长江杨泗庙至白洞子(长江上游航道里程50.0千米至51.0千米,右岸)水域,锚区水域面积15万平方米;
  (二)三峡坝下锚泊区:长江游家沱至杜家嘴(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5.0千米至36.9千米,左岸)水域,锚区水域面积40万平方米。


    第七条 三峡坝区坝上水域助航标志的配布在临时船闸单独运行前及临时船闸封堵至三峡永久船闸通航前均保持不变,视水情变化可作局部调整。
  临时船闸单独运行期间,撤除明渠航线(代石至野背)助航标志及临时船闸下引航道口门区左右通航标,视情况在花园石至下隔流堤头增设1至2座红色浮标;铺盖石白色过河岸标改设为白色侧面岸标,高桅口红色过河浮标改设为红色侧面浮标;铺盖石至唤鱼石北岸一侧增设白色侧面标2座;撤除高家溪、茅坪信号台。
  花园石至西陵长江大桥右岸水域各码头应重新设置进出港专用航道。具体设置办法由码头管理单位申请长江三峡航道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航行、停泊

    第八条 在三峡坝区航行、锚泊的船舶应听从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总调度室(以下称总调)的统一调度指挥。
  过闸船舶应于每日10∶00时前向总调申报当日18∶00时至次日18∶00时的过闸计划,并于每日16∶00时后向申报点询问计划安排情况或领取过闸通知单。
  过闸的下行船舶向总调茅坪登记站申报计划。
  过闸的上行船舶向总调乐天溪登记站或黄柏河锚地申报计划。
  总调应根据锚地、锚泊区的种类、容量等,制定船舶分区、分类指泊方案。


    第九条 明渠单向控制通航期间,茅坪、高家溪信号台同时揭示通行控制信号,船舶航行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下行通过明渠的船舶应在杨泗庙以上水域提前与茅坪信号台联系,经许可后方可下驶通过;
  (二)上行通过明渠的船舶应在西陵长江大桥以下水域提前与高家溪信号台联系,经许可后方可上驶通过;
  (三)船舶在明渠内航行应加强了望,注意与施工船舶会让;
  (四)施工船舶应按章显示信号,在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驶、掉头。


    第十条 临时船闸单独运行期间,过闸船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行过闸船舶由狮子脑过河至丁头镇后,沿左岸上驶经乐天溪进入临时船闸下引航道;
  (二)在引航道内,船舶各自靠本船右舷一侧行驶,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驶;
  (三)未接到调度指令的船舶禁止进入船闸引航道内等侯闸次;
  (四)船舶过问应听从船闸管理人员的现场排档指挥。


    第十一条 船舶禁止在锚地以外和非指泊水域锚泊或抵坡停泊。遇有紧急情况,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同时,应及时向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报告。


    第十二条 船舶锚泊期间,在船船员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的2/3。船舶在码头停泊期间,在船船员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的1/3,船长与大副、轮机长与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四章 翻坝转运

    第十三条 三峡坝区客货翻坝转运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翻坝转运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通航管理部门负责对翻坝转运的船舶、码头和锚地实行“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临时船闸单独运行期间,其通过能力不足时,载货汽车滚装船、始发港或目的港为武汉以上(含武汉)的客船实施翻坝转运,其它客(货)船按翻坝转运指挥部确定的翻坝原则和船舶范围组织实施;临时船闸因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停航以及临时船闸封堵后,客船、滚装船和部分货船实施翻坝转运。


    第十五条 翻坝转运码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和主管机关对本水域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参与翻坝转运的船舶和码头、趸船必须听从总调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停靠或作业。
  坝上船舶由总调茅坪登记站根据船舶种类、客货种类指泊。
  坝下船舶由总调乐天溪登记站指泊。


    第十七条 翻坝转运码头并靠船舶总宽度不得超过50米,并不得超过码头设计负荷能力。


    第十八条 未经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批准,船舶间不得相互过客、转载。


    第十九条 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应对翻坝转运的客船、高速客船、旅游船、滚装船、危险品船舶现场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在三峡坝区水域施工时,对可能造成坝区水域碍航或断航的项目应依照有关法规提前向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提出申请。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航运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明渠截流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坝区水位满足临时船闸和翻坝转运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应加强通航密集水域、施工水域、翻坝转运水域的安全维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施工和通航状况及时发布航行通告。
  长江三峡航运公安处应做好三峡坝区水域及其港区、码头、船舶、通航设施范围内的治安管理、消防监督、刑事侦查和警卫接待等公安保卫工作。
  长江三峡航道处应根据坝区通航环境适时设置、调整助航标志,并及时发布航道通电,必要时派艇驻点维护。


    第二十三条 当三峡坝区水域发生紧急情况需要联动配合时,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应及时报告翻坝转运指挥部和长江水上应急联动领导机构。各应急联动单位必须按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履行联动职责。


    第二十四条 装运一级易燃易爆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河运输的危险货物船舶禁止通过临时船闸。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三峡坝区从事危险货物作业,必须报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核准,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六条 船舶和有关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向水体投弃垃圾、排放污染物和有害物质或从事任何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作业。


    第二十七条 坝区从事船舶油污水、垃圾及其他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单位,应向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办理相关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从事作业。船舶应在核准的接收设施排放船舶垃圾。


    第二十八条 锚地管理单位应将锚地的泊船种类、容量、锚泊设施等进行公示,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加强锚地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三峡三期工程蓄水期间,坝上船舶、设施必须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并服从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的管理和指挥。


    第三十条 船舶遇险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自救,同时迅速报告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接受调查处理。三峡河段水上搜救指挥中心应及时组织搜救工作,有关部门和事故现场附近船舶、设施和人员应服从指挥。对水上交通或枢纽建筑物造成或可能造成危险的异常情况,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船舶在三峡坝区进行水上无线电通信应遵守有关规定,并按以下方式进行通信联络:
  (一)船舶间联系用VHF6频道;
  (二)与信号台、锚地联系用VHF8频道;
  (三)水上报警用VHF8频道、VHF16频道(或拔打0717一6963110);
  (四)与海事机构联系用VHF10频道;
  (五)与登记站联系用VHF11频道;
  (六)与总调联系用VHF12频道;
  (七)与临时船闸联系用VHF14频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船舶、码头、设施及人员,由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长江三峡航道处、长江三峡航运公安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依照《三峡工程二期通航管理办法》(修订本)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具体时间如有变动,三峡长江港航监督处必须用航行通告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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