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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干部发给任命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11-15 生效日期: 1981-11-15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八)、(九)项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但过去对于是否发任命书、是由批准机关还是由通过任命的机关发给任命书的问题,尚未解决。经与国家人事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商量,最近已经确定下来:(一)为了健全干部管理制度,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通过对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并完成批准手续后,都发给任命书;(二)为了体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依法行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权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精神,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发给任命书,而不由批准机关发给。此事,国家人事局并已报经国务院于七月三日批准。现将发任命书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由本级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的人员发给任命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顾问和地区行政公署专员,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任免后,顾问由国务院发给任命书,专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给任命书。
   关于在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和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以中央各部门的领导为主的单位,如铁道部、邮电部、地质部、电力工业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国家机械设备成套总局和国家物资储备局等部门,这些部门设在地方的单位负责人的任免工作,都由上级主管部门按国务院任免办法处理任免,因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无需对这些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决定任免(过去,有的地方已经决定任免了的,可以不再变更,但不发给任命书)。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依法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的人员发给任命书。
   由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不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发给任命书,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发给批准任命的通知。

  三、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等人员和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工作人员,没有报请上级批准的问题,应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后,即发给任命书。

  四、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以及人民法院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选出,经大会主席团宣布后立即生效,无需发任命书。

  五、实行发给任命书的时间,请你们自行确定。过去没有发给任命书的,应予补发。
   任命书的式样,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书》式样印制,规格不作统一规定。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六、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发给任命书的问题,也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办理,请你们通知他们,需要作出具体补充规定的,也请你们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1981年11月15日


附: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发干部任命书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解答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以(81)常办政字第21号文发出《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通过任命的干部发给任命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江西安徽河南广西等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办理这项工作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现作如下解答,供各地参考。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的个别副省长或者决定的省长代理人选,是否要发任命书?
  答:可参照《通知》第四项办理,不发任命书?

  二、省人民政府顾问,是否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并发给任命书。
  答:关于顾问的任免问题,《通知》第一项已有明确规定,不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和发任命书。

  三、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等,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已调作其他工作或者离休了,是否还发给任命书?
  答:(一)任命书只应发给现在仍担任所任命的职务的人员,对于已经离休、退休的,不应再发任命书;(二)对于调作其他工作的人员,应按其所任新的职务另行任命,无需再发以前任命的职务的任命书。

  四、革命委员会时任命的干部,在人大常委会成立时没有重新任命,是否发任命书?
  答:经人大常委会正式决定任命后发给任命书。

  五、对地区中级法院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是否发任命书?省检察委员会委员、处长、检察员是否发任命书?
  答:凡是依法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应由省人大常委会发给任命书。不属于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不应由省人大常委会发给任命书。

  六、人大常委会对它的办事机构的干部任命到哪一级?是否发任命书?
  答:人大常委会的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发给任命书。其他干部现在法律没有规定,一般是按现行干部管理办法确定后宣布即可。

  七、一人兼任几个职务,例如法院副院长又是审判委员会委员,或者检察员又是检察委员会委员,如何发任命书?是按有几个职务发几个任命书,还是发一个任命书写明几个职务?
  答:如果所任几个职务(如法院副院长兼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同时任命的,或者在发任命书时,他所任的几个职务都已得到批准(如副检察长兼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可以发一个任命书,写明几个职务,也可以按所任不同职务分别发给任命书。

  八、人大常委会发的任命书由谁署名?县、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书的式样,有无统一规定?
  答:(一)人大常委会发的任命书,由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二)县、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书的式样,尚无统一规定,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自行确定。

  九、任命书的日期如何填写?是写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日期?还是国务院批准的日期?或者是发任命书的日期?
  答:(一)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书,一律填写发出的日期;  (二)任命书内,应分别写明任命、决定任命或者批准任命的日期。

  十、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任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在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同时,是否可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以便尽快发给任命书?
  答:可以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但是,省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后,仍应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十一、任命通知书和任命书是否是一回事?
  答:任命书是任命机关任命某个干部担任某项职务的证书,任命通知书是任命机关在通过任命后发给原提请任命机关或其负责人的通知书,二者不是一回事。

  十二、任命书是直接发给本人,还是由其所在机关转给本人?任命书是否由本人保管?
  答:任命书可以直接发给本人,也可以由所在机关转给本人。任命书由本人保管。

  十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对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科长等组成人员,是否需要重新任命,发给任命书?
  答: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都应当重新依法决定任命,发给任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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