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9]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97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归集部、归集二部和首钢归集分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规定,从1999年6月23日起,调整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见附表)
二、1999年6月23日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6月23日后仍实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6月23日后仍实行原利率,自2000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实行新的利率。6月23日后签订的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合同,利率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
三、1999年6月23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自2000年1月1日开始,按以下公式计算新的月还款额:
(一)等额还款方式:(附公式略)
其中:P——至上次调息日尚未偿还的本金额
P'——至此次调息日尚未偿还的本金额
n——上次调息日至贷款到期日的时间(月)
no——上次调息日至此次调息日的时间(月)
I'——上次利率调整后所执行的利率(月)
I1’——此次利率调整后所执行的利率(月)
A1’——新的月还款额
(公式中所指“此次调息日”为2000年1月1日)
(二)等比还款方式:(附公式略)
其中:P——至上次调息日尚未偿还的本金额
P’——至此次调息日尚未偿还的本金额
n——上次调息日至贷款到期日的时间(年)
no——-上次调息日至此次调息日的时间(年)
D——年递增率
I2——上次利率调整后所执行的利率(年)
I2’——此次利率调整后所执行的利率(年)
A2’——此次利率调整后第一年月还款额
(公式中所指“此次调息日”为2000年1月1日)
四、1999年6月23日后新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规定的等额或等比偿还公式计算还款额。
各分中心和市中心直属归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附:《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等额均还月还款额参考表》(附表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等比递增第一年月还款额参考表》(附表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199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