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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7-29 生效日期: 1981-07-29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委、厅、局: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1〕10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自外汇券发行以来,我省也发现有任意扩大外汇券使用范围,或将收到的外汇券自行坐支、私分、套购等现象。这些都是违犯外汇券使用规定的。为了加强外汇券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止不法活动,各地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严格控制外汇券的使用范围,除中国银行太原分行批准使用外汇券计价结算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使用外汇券计价结算。批准使用外汇券计价结算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任意扩大。 
  二、各单位收到的外汇券,必须及时送交当地银行,定期汇交中国银行太原分行,不得私自保留、坐支,更不准让职工个人私分和套购。需要用外汇券支付的单位,可向当地开户银行提出申请,报中国银行太原分行批准后开立外汇券往来专户。需要留存外汇券找零备用金的单位,要向当地开户银行申请核定库存限额。 
  三、国内居民持外汇券到友谊商店购买货物,必须有中国银行的证明(外币兑换或外汇留成证明)。购货后,商店要将中国银行的证明收回注销。 
  四、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山西分局是我省的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单位或个人的外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条例,伪造外汇凭证,买卖外汇券等不法行为,外汇管理分局要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或依法惩处。 
  注:《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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