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定勋章奖章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有功人员的决议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5-02-11 生效日期: 1955-02-11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55年2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ぉ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下,保卫着人民革命和国家建设的成果,保卫着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并进行着国防现代化的建设工作。为了表彰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执行任务中的有功人员和部队,发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鼓舞全军进一步发挥革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三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国旗勋章、红星勋章、荣誉勋章和荣誉奖章,分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保卫祖国和进行国防现代化建设中建有功勋的人员;并以国旗勋章和红星勋章授予建有功勋的部队和兵团。
  
  勋章、奖章的授予办法,另以条例规定。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