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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纺织总会与中信公司对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进行产权分割有关问题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1-10 生效日期: 1994-01-10
发布部门: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
发布文号: 体改生[1994]2号

国务院:
  中国纺织总会向国家体改委报送了《关于报送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股改总体方案的函》(纺办(1993)144号),涉及中国纺织总会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的产权分割问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根据国阅(1992)123号文件,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的产权由纺织总会和中信公司持有,两者的持有比例为7:3。近日,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作为第一批到香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九家试点企业之一,经由纺织总会及中信两方组成的董事会的全体董事(包括吴文英同志及中信公司副总经理黄寄春同志)签字通过了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股份制改组方案。方案规定,以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为发起人,将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约70%的净资产投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国家体改委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已按股份制企业审批程序,批复同意按此方案设立可到香港发行股票的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纺织总会与中信公司两方商定,拟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对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的产权进行分割。根据由吴文英、黄寄春同志签署的《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两股东关于产权分割的协议书》规定,除投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以外,对于留在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中的资产(主要是一些非经营性资产,需在一定时间内给予补贴扶持),将全部由纺织总会持有,中信公司不再享有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未投入到股份有限公司的剩余资产,同时中信公司也将不再承担其债务和补贴责任。经我们与纺织总会反复研究,此次产权分割后的结果是: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内外扩股增资之前,中信公司将直接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0%的股权,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持有股份有限公司70%的股权,而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的产权完全由国家委托纺织总会持有。
  我们认为,纺织总会与中信公司双方商定的股份制改组方案和产权分割方案是可行的。由于中信公司及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都是全民所有制的法人实体,因此,它们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按法人股进行管理。
  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为纺织总会的直属企业,并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其产权由国家委托纺织总会持有,其利润分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务院同意,建议由国家体改委负责协调并会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产权分割方案予以批复。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报送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股改总体方案的函
办(1993)144号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现将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关于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股改总体方案的决议》报送你委。
  纺织总会同意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关于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股改总体方案的决议》,意见如下:
  一、同意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下称“仪化公司”)作为唯一发起人,用生产性和直接为生产配套、辅助生产性资产作价入股,以发起方式设立仪征化纤股份公司(下称“股份公司”)。
  二、同意仪化公司股改重组方案。
  三、同意仪化公司股改的国有股权的管理方案。
  四、同意股份公司的股权设置和募股方案。
  五、同意股份公司的名称。
  六、同意仪化公司在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后,保留其余所有未划入股份公司的单位的资产,成为纺织总会为单一股东的企业。
1993年12月11日

附件:(1)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仪化办字(1993)248号文及附件
         (2)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两股东关于产权分割的协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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