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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港澳运往内地进行加工的纺织品出口免税问题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7 生效日期: 2005-06-07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 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7月10日起,在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安排框架内,对从香港澳门运往内地实施外发加工(OutwardProcessingArrangements),且获得特区政府相关证明的纺织品(以下简称OPA纺织品),出口返回港澳时免征出口关税。为做好OPA纺织品免征出口关税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免征出口关税的纺织品范围
  对从香港澳门地区运往内地的OPA纺织品,在内地完成简单加工后,复运出境返回香港澳门时,海关在出口环节予以免征出口关税。
  前款所述OPA纺织品是指经港澳主管部门批准,由港澳生产企业将原产于香港澳门的,以加工贸易方式在内地进行次要或轻微整理工序加工的纺织品。内地加工不改变该纺织品香港澳门的原产地。

  二、OPA纺织品免税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免税时,应向出口申报地海关提交由香港工业贸易署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或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内地加工纺织品证明》的纸质文本(以下统称OPA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1、2)。海关验核OPA证明与申报数据无误后予以免税通关。
  实行出口转关运输的纺织品,企业应向启运地海关提交OPA证明。

  三、报关单填制要求
  企业出口OPA纺织品享受免税待遇的,应按以下要求填写报关单:
  (一)OPA纺织品货物分单填报,不得跟非OPA纺织品货物混合申报,一份OPA证明对应一份免税的OPA纺织品货物报关单。
  (二)报关单征免性质栏目内填写'港澳OPA'或代码'510',征免方式填'全免'。
  (三)报关单'随附单据'栏填写'H'('H'为港澳OPA纺织品证明的监管证件代码)和港澳OPA证明上的11位编号。

特此公告。
附件:1.内地加工纺织品OPA证明(略)
  2.内地加工纺织品证明(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五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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