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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编报1994年地方级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12-07 生效日期: 1994-12-0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计委、建行各支行、建设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建设单位编报1994年度财务决算的通知”〔(94)财预字第142号〕、“关于编报1994年国有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94)财会字第5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现将北京市地方级建设单位1994年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的编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财政部收回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财政职能的通知》要求,从1994年度起,国有建设单位的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批复。 
  二、各部门、各建设单位在编报1994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工作中,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财税、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原则,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严肃认真地做好1994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工作。结合《国务院关于开展1994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规定,坚决纠正各种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并提出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三、根据投资体制改革和有关财务制度的变化,建设单位有关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处理。 
  1.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应在“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中增设“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的投资借款,并分别国家开发银行用软贷款或硬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进行明细核算。 
  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的会计核算要求及帐务处理方法,包括借款的支用、利息的处理、投资支出的核算、交付使用资产的计算、与生产企业债权债务帐务结转以及归还借款的帐务处理等,均比照现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中有关国家预算内“拨改贷”的规定处理。 
  在基建借款情况表“一、基建投资借款合计”项目所属“其中: 
  1.拨改贷投资借款”项目下,增设“国家开发银行投资借款”项目和“其中:用软贷款安排的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从国家开发银行借入的投资借款。 
  2.取消“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等内容后,对于航道清淤、江河清障、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等发生的支出、购买房屋使用权而转出的投以及1993年7月1日以前遗留的财务问题,在填列决算报表时,暂在 “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 
  四、地方级基本建设拨款指标、拨款限额和贷款指标年终结余的处理。 
  1.非经营性预算、非经营性市筹的指标和限额年终结余全部注销;地方级建行基建贷款、地方基建储备贷款年终指标结余全部注销。 
  2.实行资金管理的土地批租,筹措资金拨款以及不计算投资规模的“四源”费,大市政费拨款,年终资金结余,在年终前由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按原拨款渠道上交建行营业部财政专户,下年所需拨款,列入下年度计划。 
  3.技术改造项目实行资金管理的(含排污费安排的项目)年终资金结余结转下年按原批计划继续使用。 
  4.办理核定拨款限额、贷款指标以及下拨、收回等手续均截止12月28日,逾期原则上不再办理。 
  为保证拨款和贷款支出数的准确,年度终了后,建设单位应同开户建行做好对帐签证工作,各项拨款和贷款支出均以12月31日在银行办妥收付手续后的支出数为准。 
  五、1994年度建设单位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主管部门汇总会计报表,均按本通知所附报表种类、格式、内容和要求编报。 
  1.编报范围:(1)列入当年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区、县、局总公司和大中型企业在权限内自行审批计划的建设单位;(2)上年结转有在建工程或结余资金的建设单位;(3)借款尚未还清或当年还款的建设单位;(4)中央与地方合建项目,按基建财务隶属关系分别编报,中央主管部门对地方项目补助性投资,预算划转地方的编报地方级决算;(5)列入当年投资计划利用外资建设的项目,通过建行办理拨款的,列入“本年其他拨款”编报决算;(6)市综合投资公司委托拨、贷款项目,其财务决算按隶属关系编报,在报送主管部门时,加报市综合投资公司一份;(7)经财政部门批准转轨,实行其行业财务制度管理的建设单位(项目),按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编报企业财务决算,其他建设单位(项目)均按本通知的规定,编报建设单位财务决算。 
  2.编报时间:建设单位应编报年度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一式五份(其中:建设单位两份、主管部门两份、建行经办行一份),于1995年1月31日前送开户建行审查签证;建行应在七天内办完审查签证手续。建设单位将经开户建行审查签证的年度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汇总报表和财务说明书(附基层报表)于1995年2月20日报市财政局一份;各区、县所属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由区、县计委负责汇总并报送市财政局。 
  3.编报说明:(1)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在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汇总财务决算报表的同时,必须附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会计报表各项年初数的增减情况及原因;(2)年度基建计划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各种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3)大中型项目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4)基建结余资金清理及增减变化情况;(5)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均要作详尽的的说明。 
  4.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和汇总报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主管部门负责领取。 
  六、市财政局和建行分行继续对编报情况进行评比,对报送及时、准确的主管部门和建行支行给予表彰。 
  请各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布置所属建设单位执行,确保1994年基建财务决算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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