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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9-29 生效日期: 1991-09-29
发布部门: 能源部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发挥用户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作用,促进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提高,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力系统,以保证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部对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形成的《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到部科技司。
  原水电部[87]水电技字第13号文颁发的《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试行)》和《水利电力部抽查专用机电设备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提高,加强使用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电力系统,建立能源部部级电力专用各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质检中心)。


    第二条   部质检中心是部授权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在能源部领导下,由科技司会同有关司局统一规划和组建。地区专项设备质检中心在部统一布置和规划下组建,委托网省局代部管理。


    第三条   部质检中心,地区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能源部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   部质检中心原则上设在部直属院所内,一个单位只设一个中心,但可以承担多项检测内容。地区质检中心设在网省属直属的试验研究所内,检测项目由部、网省局共同商定,以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检测。


    第五条   质检中心与所在单位的业务机构要相对独立,并确定专职和兼职检测人员。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部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部指定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优质产品的检验鉴定;
  2.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重要新产品的性能鉴定,产品质量的认证,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及进口电力设备的质量检验和鉴定;
  3.承担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4.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5.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6.调查、研究、总结重要机电设备运行情况和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七条   地区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网省局指定的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和产品质量的调查;
  2.承担部下达和其他单位委托指定的电力专用产品的检测及新产品的试验;
  3.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
  4.承担或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加有关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第八条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的批准,可以承担对实行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


    第九条   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检测工作必须坚持公正性和科学性。检测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科学合理。


    第十条   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保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布或泄露。


    第十一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单位任何形式的礼品、纪念品、吃请和馈赠。


    第十二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监督检验任务,必要时可利用受检单位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处理建议。

 

第三章 审 查 认 可

    第十四条   根据部建立质检中心的规划,凡具备《能源部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例》的科研单位,可直接向部科技司提出审查认可的申请。


    第十五条   部科技司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合格后,按《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细则》的规定,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审查认可报告。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能源部对审查组的审查报告进行审定,合格者,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认可证书》,由部人劳司发文通告。


    第十七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进行复审,复审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复查申请手续同审查认可手续。


    第十八条   根据部的统一规划,需建立地区质检中心的,由网省局直属试验研究单位向科技司提出审查认可的申请,科技司会同网省局组织专家组审查。审定、认可证书和发文通告同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通过认可的质检中心,按国家要求,定期进行计量认证,计量认证不合格者,暂停承担检测任务。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被认可的部质检中心,其质量监督检测业务,由部科技司归口管理。在行政上接受所在单位的领导,中心的正副主任由所在单位任命,报部科技司、人劳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多项检测产品的中心,采取中心和站两级管理的方式。中心设办公室,为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各站的工作,并向中心负责人负责。对单项产品检测中心,为中心一级管理,根据检测需要可设置若干组,但不作为一级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部质检中心的抽查检验计划,由各司(局)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科技司汇总后于次年的2月底前下达。地区质检中心的抽检计划不得与部质检中心的抽检计划重复。
  部质检中心承担的其他检测、认证、鉴定等任务,于每年12月底前向科技司申报计划,科技司于第二年的二月底前下达计划。检测结果由科技司汇总,能源部发文公告。


    第二十三条   部质检中心每年以书面材料向科技司和有关司(局)汇报一次工作,指定的抽检报告,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部有关司(局)对部质检中心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被检单位或其他单位对部质检中心的检测结果有争议时,由部科技司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裁决。


    第二十五条   部质检中心的组织机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六条   部质检中心是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行使部委托的质量监督职能,部有关主管司(局)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由任务下达司(局)拨给检验费,接受委托的检测项目,按有关规定收费。地区质检中心承担的任务,由任务下达部门拨给经费。


    第二十七条   部质检中心的技术论文,研究开发的检测方法和仪器设备属科技成果,纳入科技进步奖励范围。


    第二十八条   部质检中心所在单位和主管司(局)要加强对质检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和管理。考核的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服务态度和廉政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地区质检中心的管理办法,由网省局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部批准。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对管理水平高、团结协作好、按时完成任务、成绩突出的,授予部或局级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可评选为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管理混乱、贯彻制度不利、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认可证书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质检中心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扣发奖金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水利电力部专用机电设备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附录:部级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审查认可评定表
题和建议
续表
题和建议
续表
题和建议
续表
题和建议
续表
题和建议
续表
题和建议
续表
题和建议

附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管理手册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含地区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下称质检机构)开展监督检验的工作规范,是质检机构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是了解质检机构的工作能力,确信其是有可信赖工作质量的途径。
  管理手册对质检机构完善质量体系,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要高度重视管理手册的编写和实施工作,为帮助质检机构编写管理手册,我们参照有关资料,编写了这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1.编写管理手册要遵循的原则
  1.1管理手册的内容要符合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基本条件的要求,突出对从样品抽取到检验报告形成所有工作环节的有效控制。
  1.2管理手册的编写应注意引用GB6583《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第一部分》、GB/T10300.1《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选择和使用指南》、GB/T10300.5《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等标准。
  1.3管理手册的编写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以保证切实可行。对尚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暂不列入手册,待条件具备后再列入。
  1.4管理手册既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也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订。
  一些临时性的规定、要求等,可不列入管理手册。
  2.管理手册内容
  2.1目录
  2.2批准页
  2.3前言
  2.4质量方针
  2.5管理手册的管理
  2.6组织机构与职责
  2.7人员构成与岗位责任
  2.8检验工作
  2.9仪器设备
  2.10承检(或检验)产品及能力分析表,标准目录
  2.11规章制度
  2.12主要工作文件的格式
  2.13质检机构大事记
  3.目录
  列出管理手册中各章名称及所在的页数和更改(包括某章、某节或某页)的次数及日期。
  4.批准页
  应写明管理手册的编写、审核、批准人姓名,以及管理手册第一版的制订、再版和实施日期。
  5.前言
  5.1质检机构概况
  简述质检机构的性质、隶属关系、主要任务、规模、总体能力、能提供的服务等。
  5.2管理手册说明 
  说明编写管理手册的目的、适用范围、用途和使用方法。
  6.质量方针
  6.1陈述质检机构的质量方针
  6.2最高领导申明
  陈述质检机构内最高领导实现质量方针的决心和完全遵守管理手册的态度,以及保证质量体系有效运转的有关指令等。
  7.管理手册的管理
  7.1明确管理手册应由质检机构质量保证部门负责管理。
  7.2规定管理手册发放、收回的手续和日常管理的原则。
  7.3规定管理手册修订、换版的条件和程序。
  7.4规定管理手册持有者的责任。
  7.5规定管理手册宣贯实施的要求。
  8.组织机构与职责
  8.1陈述质检机构的组织机构与职责,关用组织机构运行框图表示。
  组织机构运行框图中用实线表示领导关系,用虚线表示协调配合。
  8.2质检机构应有内部工作质量监督体系,定期地考查(核)各业务科室和检验室的工作质量,在组织机构框图中,应体现内部监督体系的技术责任关系。内部工作质量监督体系和行政组织管理体系不同,应有其相对独立性,起检验质量保证作用。
  9.人员构成与岗位责任
  9.1管理手册应按部门列出质检机构在职人员一览表。
  9.2列出质检机构的岗位责任。
  10.检验工作
  10.1质检机构检验工作流程图。
  10.2主要检验活动的工作程序(如:仲裁检验、新产品鉴定检验、评优检验、现场监督检验等)。
  11.仪器设备
  11.1列出主要检验仪器设备一览表(注:主要检验仪器设备一般指能直接读出检验数据、或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通用或专用检验仪器设备)。
  11.2没有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要列出自行编制的校验或检验方法的目录。
  12.承检(或检验)产品及能力分析表,标准目录
  参照“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先列出本质检机构监督检验的产品名称,再列出有能力承担的委托检验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是指对应标准上的名称。百分比数要从大到小排列。
  13.规章制度
  参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基本规章制度”制订出本质检机构的具体管理制度及其它有关制度。
  14.主要工作文件的格式
  14.1质检机构主要工作文件格式是指质检工作中常用的正式工作文件(如计划单、抽样单、样品传递卡、检验报告封面和首页、附页、任务受理单、信息反馈单、收费单等)的格式。管理手册应提供这些格式,以便工作规范化。
  14.2工作文件的格式设计主要考虑适用、合理,要力求与国家推荐格式一致,不应任意简化或取消。
  15.质检机构大事记
  15.1行政隶属变化情况。
  15.2机构调整变化情况。
  15.3中层以上领导调整变化情况。
  15.4历年检验业务技术发展变化情况。
  15.5历年科研项目、论文、著作等成果(列表说明)。
  15.6技术交流、人事往来等重大活动情况。
  15.7其它值得记载的重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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