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4]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到我省特别是山区投资办实业,省人民政府决定放宽港澳台商户入出境小汽车审批条件。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商户到我省山区县办实业,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到其它地区办实业投资额在400万美元以上,在有效合同期内,准予每一商户一辆小汽车入出境。
二、往返澳门的入出境小汽车,从今年6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审批;往返香港的入出境小汽车,待广深高速公路正式通车后按上述标准审批。
三、港澳台商户入出境小汽车的审批程序,按现行规定不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