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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8 生效日期: 2003-05-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2003]16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监察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是全面推行政务公开阳光行政的重要内容,是今年机关作风建设年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重要意义。 
  二、各级物价、监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统一部署,具体督导;各收费部门、收费单位要提高认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内容、步骤和要求,认真清理各种收费,按时保质完成公示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监察厅反映。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广东投资软环境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推行政务公开的规定精神,在我省实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增强收费单位和企业、群众的收费法律意识,规范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行为,减少乱收费的发生,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进一步优化广东的投资发展环境,提高我省的综合竞争力。 
  到2003年底,使广东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达到依法收费、明白缴费、公开透明、管理规范的目标。 
  二、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公示的范围 
  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含医疗、教育收费)的单位,都必须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的基础上,公开明示合法的收费内容、标准。 
  (二)公示前先清理 
  为防止将不合法的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在公示前,各地、各单位要组织力量,对本单位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教育、医疗)的项目、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即地方和部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医疗收费、教育收费等审批管理权限,越权设立的项目及擅自规定的标准,要一律取消或纠正。 
  (三)公示的内容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计算单位、收费单位监督电话、物价部门投诉电话等。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所列的内容,应事先经当地物价部门审核(省直、中央驻穗单位由省物价局审核),并标示“ⅩⅩ市(或省、县、区)物价局监制”字样。 
  (四)公示的形式 
  公示的基本形式是公示牌(栏)。有关单位应在本单位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采用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进行公示。面向社会开设互联网站的单位应在其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省物价局在有关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国家和省定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各地也可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公示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公示牌(栏)的制作 
  公示牌(栏)的材料、规格、样式,根据部门或县以上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等要求统一规定。公示牌(栏)不宜太小,要独立置放,位置显眼,字体端正,美观规范。 
  (六)公示实行动态管理 
  在收费公示后,若取消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7天内,在各种收费公示形式上相应取消或更改,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三、工作步骤 
  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宣传阶段(6月15日前完成)。省物价局和省监察厅拟联合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动员和宣传。会议邀请各新闻单位进行广泛宣传,各地物价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为收费公示做好充分准备,并利用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广泛动员和宣传。 
  第二阶段,清理整顿阶段(6月16日-8月15日)。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对当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和医疗收费逐部门、逐项目进行清理,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收费,并将所有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应在8月25日前将在此次清理整顿中所有取消、纠正的收费项目和金额(含各部门、单位自行取消、纠正的项目)报省物价局。各部门、各单位也要自查自纠,对各自的收费逐条逐项进行清理,自行取消、纠正不合法的收费,并将取消、纠正的收费项目和金额报同级物价部门。各级物价部门要结合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对收费单位拟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三阶段,公示实施阶段(8月16日-10月31日)。各单位应在此期间将经同级物价部门审核的公示内容,结合单位实际情况,按规定全面完成公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12月31日)。11月1日后,各级物价、监察等部门要组织检查、验收,对成绩突出的有关单位进行表彰,对未按规定完成公示的限期整改。省物价局和省监察厅将联合自2003年12月1日起对各地的公示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投资发展环境的一件大事,是依法行政和推行政务公开的一个重要内容。以此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克服有关困难,积极主动工作,抓紧抓实此项工作。 
  (二)加强对公示工作的领导 
  各级物价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今年物价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定期向所属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级以上市物价部门要在每一阶段工作结束后10日内向省物价局汇报阶段工作总结。各收费单位的一把手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专人做好此项工作。 
  (三)加强对各收费单位公示工作和收费行为的督促、检查 
  各级监察、物价部门要对有关单位的公示工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在此次工作中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部门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在公示后,不按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有自定收费项目、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物价部门将严肃处理,监察部门要追究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加强价格举报工作 
  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举报工作,及时核实群众举报的收费行为,及时查处投诉案件,保证价格举报件件有落实,封封有回音,维护广大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收费权益。针对提高收费透明度后,收费举报可能增多的情况,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实价格举报工作的力量,保证 “12358”价格投诉举报专用电话的开通和接听,并及时受理举报事项,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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