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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泰国关于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换文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7-01-18 生效日期: 1977-01-18
发布部门: 泰国
发布文号:
 
 
  (一)我方去文 
  泰王国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向泰王国大使馆致意并荣幸地通知后者,为了加强我们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贸易的发展,双方政府有关当局曾就两国互惠商标注册问题进行了商谈。为此,外贸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荣幸地确认双方政府就互惠商标注册达成如下协议: 
  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方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可在对方国家依照其法律、规则、规章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已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上述协议自大使馆复照确认之日起生效。 
  外贸部顺向泰王国大使馆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印) 
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 
  泰王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部致意,并荣幸提及后者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77)贸促法字第1017号照会,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编者) 
  为此,泰王国大使馆荣幸地通知外贸部,泰王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内容,并同意该照会和本复照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协议,该协议自本复照之日起生效。 
  泰王国大使馆顺向外贸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泰王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七七年一月十八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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