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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 2003-02-18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3]82号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2〕710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 
  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不得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条   纳税人就非查补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应当先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条   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实行"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市局和各分局分别成立延期缴纳税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查工作: 
  (一)市局审查小组由计财处、征管处、稽查局负责人组成,审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项。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 
  (二)征管分局审查小组由计财科、管理科(所)、征管科负责人组成;检查分局审查小组由信息管理科、检查(稽查)科、审理科负责人组成;稽查局审查小组由审理科、执行科负责人组成。审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项。审查小组办公室分别设在计财科、信息管理科、执行科。 

    第七条   各征管分局、各检查分局、稽查局(以下简称主管分局)按照市局对征管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审查辖区内各类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税申请。 

    第八条   市局统一负责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工作。 
  市局审查小组对主管分局报送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提出意见,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延期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分管领导加具意见后报市局局长审批。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向主管分局如实报送以下资料: 
  (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资产负债表; 
  (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 
  (五)书面申请报告(说明纳税人的财务状况、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开支预算等)。 
  因本办法第 条第一款原因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第十条   主管分局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有关资料后应于当日完成初审。对于申请资料齐全、相关资料与税务登记证副本相符的,应将税务登记证副本退还纳税人并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已验证";对申请资料不全、内容不符的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主管分局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应告知纳税人,如不予批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依法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主管分局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转审查小组办公室办理。审查小组办公室应对纳税人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备、内容真实的予以受理;内容不真实的予以退回。 

    第十三条   主管分局审查小组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查。小组成员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意见并签名后,经分局局长审批并加具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第十四条   市局审查小组对主管分局报送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审查,小组成员应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上加具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意见并签名后按审批权限报市局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市局审查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局领导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包括审批同意和审批不同意)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并加盖公章后,将审批通知书第一联转主管分局送达纳税人,其他材料按规定存档同时负责将相关资料及时录入电脑。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主管分局要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跟踪管理,防止形成新的欠税。对于逾期未缴的应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 
  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四十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主管分局应在延期缴纳税款到期后的15日内,将税款缴纳情况报市局审查小组办公室。市局定期通报延期税款的缴纳情况并将其列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综合考评奖惩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主管分局对上报市局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指定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直接责任人),并填写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相关栏内。 

    第十九条   直接责任人负责对延期缴纳税款跟踪管理的具体事项。对延期到期的税款,直接责任人须通知纳税人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税审批通知书》到征管分局及时缴纳税款,并核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与批准延期的税款是否一致;对于逾期未缴纳延期税款的,应督促相关管理科(检查科、执行科)发出催缴通知书并督促分局审查小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局报送延期税款缴纳情况。 

    第二十条   对于因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未及时履行职责,致使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关联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交,逾期提 
  交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分局应自收到纳税人申请资料起8天内审查完毕,并报市局;市局应自收到分局报送资料起10天内审批完毕、录入电脑,并通知主管分局;主管分局应在2天内将审批通知书送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宝安、龙岗两区有关延期缴纳税款的文书受理、传递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宝安区龙岗区税收征管职能的通知》(深地税发〔2002〕430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03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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