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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3 生效日期: 2004-01-13
发布部门: 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徐委发[2004]3号
  加快农村劳务输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农民致富工程,是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举措,事关加快富民强市、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大力发展农村劳务经济摆到农村工作的突出位置,确保抓出更大的成效。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苏办发〔2002〕11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务输出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8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务输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两个率先”为目标,以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按照“南北挂钩、城乡统筹、面向全国、拓展海外”的总体思路,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扩大劳务输出规模,提升劳务输出层次,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农村劳务输出工作整体水平,形成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流动有序、管理规范的城乡一体化就业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通过积极努力,到2010年,确保全市农村劳务输出达到140万人,实现劳务总收入90亿元;2004年新增12万人,2005年新增10万人,“十一五”期间每年新增农村劳务输出8万人以上。新增输出人员培训率和有组织输出比例均达到50%以上。 
  二、政策措施 
  (一)大力发展农村劳动力市场。加快城乡就业服务机构和场所建设,发挥劳动保障部门在提供务工信息和就业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加强与输入地的联系和合作,创建稳固的劳务用工职介基地。充分调动基层农经部门、涉农部门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积极性,兴办劳务中介组织,拓展职介服务功能,提高农村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放手发展民营职介机构,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形式,积极引导个人和社会团体兴办职介机构,提高农村劳务输出的市场化程度。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劳务中介机构,严厉打击欺诈行为,切实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二)加快农村劳务输出信息网络建设。对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和分析研究,建立数据库,抓好动态管理。进一步强化市、县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网功能,及时准确地发布劳务供求信息,畅通劳动力资源供求和信息共享渠道。积极实施镇劳务输出联网工程,建立镇级劳务输出信息网站,并与市、县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网实时互联。鼓励民营劳务输出中介机构与市、县、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对接,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要在村组干部和外出劳务人员中聘请信息员,建立劳务输出信息员队伍,并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广泛搜集用工信息,扩大信息来源。要逐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公开发布系统,建立定期发布、交流、预报、预测劳务输出信息制度,多渠道发布用工需求信息。 
  (三)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劳动、教育、农业等部门培训主渠道作用,整合现有职教、成教及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加强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坚持政府扶持、多元化发展的原则,降低社会力量办学门槛,鼓励并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办农村劳动力培训机构。积极开展与苏南企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联合办学,扩大定向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就业率。建立劳务输出培训与基础教育衔接机制,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把回乡初、高中毕业生纳入培训范围,让新增劳动力掌握基本就业技能。加快发展特色培训,着力进行建筑、缝纫、纺织、机械、电子等专业(工种)培训,形成区域劳动力品牌优势。要大力发展“订单”培训,走先培训、后输出的路子,促进劳务输出的良性循环。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县(市)、贾汪区要按照农业人口人均1元的标准,市财政按照农业人口人均0.1元的标准,建立农村劳务输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扶贫专项资金的50%用于减免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技能培训费用;农业开发培训资金要重点安排用于农村劳动力培训。各有关部门对从事农村劳务输出的中介机构和培训机构,除收取经省批准的证照类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管理费用;对新办的劳务中介机构,经税务机关审批,免收1—2年所得税;对年输出千人以上的劳务中介机构,经有关部门审核,其当年所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由同级财政全额予以返还。要妥善解决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前期费用,金融机构可采取劳务输出组织单位担保或农民联保的方式,对外出务工人员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贷款。 
  (五)降低农村劳务输出成本。规范农村劳务输出人员流动就业证、暂住证、婚育证管理,取消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等不合理收费,严禁利用发放证卡违规收费和搭车收费,清除各种针对农村劳务输出的歧视性、限制性政策。农村劳务输出中介机构对劳务输出人员收取的求职登记费、介绍成功服务费,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优化农村劳务输出环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做好外出劳务人员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对落户于小城镇、愿意放弃承包土地的劳务输出户,其承包土地可交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但应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不愿意放弃承包土地的劳务输出户,可继续保留其土地承包权,采取转包、转让、租赁、托管等形式有偿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及时办理流转登记。完善外出务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措施,为她们外出提供必要的证件手续,不得收取计划生育抵押保证金;对输出后按规定寄回避孕节育报告单的外出育龄妇女,不得要求其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要加强外出务工人员法律援助服务,帮助解决拖欠和克扣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推进南北劳动力交流。建立健全徐锡劳务协作有效衔接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切实加强与无锡挂钩地区的联系与沟通。各地要在无锡各区(市)设立劳务输出办事机构或联络处,广泛收集用工信息,定期交流输出情况。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劳务输出人员的跟踪服务与管理,树立徐州劳务人员良好形象。 
  (八)鼓励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要制订优惠扶持政策,鼓励和吸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到城镇和工业园区投资办厂。对安排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所办服务型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办企业的信贷需求,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积极支持。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努力改善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创业环境。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协调机构。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劳务输出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劳动、教育、财政、农工办、农业、计划生育、物价等部门组成,负责研究解决农村劳务输出有关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农村劳务输出政策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督查考核。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协调机构,确保农村劳务输出工作有人抓、有经费、有目标、有考核、有实效。工作任务重的镇要明确专门工作机构,专人负责,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是劳务输出的牵头部门,要认真研究劳务输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发展劳动力培训机构,加快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强化劳动力市场监管,指导劳务输出工作。教育部门要调整职业教育结构,整合教育资源,加大对劳务输出人员培训力度。财政部门要确保劳务输出专项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并积极向省争取苏北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资金。扶贫部门要把促进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扶贫工作的首要任务,确保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生部门要认真落实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政策,加强与输入地情况沟通。农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促进劳务输出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目标考核。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农村劳务输出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将农村劳务输出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引导农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市场择业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劳务输出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例,发挥其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各级新闻媒体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布的劳务输出信息及公益性广告给予优惠宣传。要通过宣传发动,营造“外出打工光荣、劳务输出快富”的良好氛围,促使广大农民转变观念,把输出劳务变成他们的迫切愿望和自觉行动。 
 
 
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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