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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实行“票款分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3 生效日期: 2002-12-13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财国库[2002]2469号
市属各单位、区县财政局: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综[2001]333号)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在2001年已被列为第一批票款分离试点单位,为此我们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项目编码103001]的(原“市政费和四源费”)收缴方式进行了修改、规范,现将缴款方式改变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使用市财政局规定的票据 
  1、建设单位(或缴费单位)上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统一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一式五联)。 
  第一联:收据。银行盖章后退缴款单位。 
  第二联:借方凭证。缴款单位开户银行借方传票,缴纳现金的此联作银行现金借方传票的附件。 
  第三联:贷方凭证。财政部门指定专户银行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记帐凭证。财政部门指定专户银行收妥后送同级财政部门记帐凭证。 
  第五联:回执。财政部门指定专户银行收妥后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 
  二、缴费单位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直接取得《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到本单位的开户行缴费,持《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缴费的单位请不要再填写“进帐单”或“转帐支票”缴费。 
  三、银行送票业务 
  财政部门指定专户银行每日将《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第四联送市财政局国库处;第五联返回给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四、票据填写要求 
  1、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在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时,必须认真准确填写“主管部门编码及名称”、“执收单位名称及编码”、“收费通知书编号”、“收费项目编码”和“收费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或缴费单位)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时,应认真填写“缴款单位全称、帐号、开户银行”。 
  五、对帐办法 
  每月4日(节假日顺延)由财政部门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提供对帐单,双方对帐,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六、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实行,《关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缴款有关事宜规定的通知》(京财国库[2000]1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略)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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