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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地区2004年度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2 生效日期: 2004-01-0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4]4号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市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42号)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卫考办发[2003]3号)文件精神,现将北京地区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者(详见附件1),均可报名。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上述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学历取得时间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12月底前。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自2004年起,凡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平级的现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高一级的现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且符合低一级履职年限的报名要求,同时应具有低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现岗位有准入资格要求的专业,在报名时应同时提交准入资格证明文件。 
  二、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每个考试科目成绩有效期为2年,考生应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该专业全部科目的考试。 
  三、考试范围和专业设置 
  各专业考试范围及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详见附件2)中选择报考的专业类别。对于未列入考试目录的专业,经单位考核、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市人事局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考试科目和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2004年6月26日 
  上午9:00一11:00 
  相关专业知识 
  下午14:00一16:00 
  专业知识 
  2004年6月27日 
  上午9:00一11:00 
  专业实践能力 
  下午14:00一16:00 
  五、考试方式 
  2004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笔答方式进行。 
  六、报名点(考点) 
  报名点(考点) 
  报名及考务工作范围 
  联系电话 
  东城区卫生局 
  本辖区 
  64023553 
  西城区卫生局 
  本辖区 
  66182479 
  崇文区卫生局 
  本辖区 
  67120478 
  宣武区卫生局 
  本辖区及房山区 
  63390147 
  朝阳区卫生局 
  本辖区及通州区 
  87774239 
  海淀区卫生局 
  本辖区 
  88364069 
  丰台区卫生局 
  本辖区及大兴区 
  63822486 
  石景山区卫生局 
  本辖区及门头沟区 
  68873795 
  顺义区卫生局 
  本辖区及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 
  69421303 
  昌平区卫生局 
  本辖区及延庆县 
  69746209 
  七、报名办法和时间 
  (一)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可登陆www.21wecan.com.cn网站,下载、填写《200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须用A4纸印制),也可于2004年1 月29 日一1月30 日到所在单位或报名点领取、填写《申报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后,于2月2日一2 月8日,携带《申报表》、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6张、毕业证或学位证书、低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工作岗位和上一级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须提交单位出具的“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满2年”的证明;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提交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印发的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到指定的报名点准确填涂《报名信息卡》,考生应对自己填涂的信息负责,并在领取准考证时对考试级别、专业等项目进行核对。 
  (二)报名点应对考生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协助考生复核《报名信息卡》与《申报表》是否一致,及时、准确地用光标阅读机阅读录入《报名信息卡》,打印《申报表》确认单,交考生确认、签字。于2月16日前初审完毕,并将报名信息通过网络上传北京考区。 
  八、考试收费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2]16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70元。 
  九、各区县卫生、人事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十、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请与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联系,联系电话:82082627、82087977。 
  附件: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报名条件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略) 
  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略) 
 
 
二○○四年一月二日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其中参加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和全科医学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未满2年;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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